是不是得罪了人?河北邯郸,某超市被人举报卖过期食品后,老板娘问心无愧,打开门任由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检查。没想到,真查出一瓶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出现在货架上的过期啤酒,然后被市监局罚款2万元。 (来源 :大风新闻、澎湃新闻) 申女士在邯郸开了一家中大型超市,经营的品类很多,有零食、日用品、酒水等等,申女士经营超市已有多年,特别细心、谨慎,超市的生意一直都还过得去。 开超市卖商品,经常会遇到商品没卖完,放在货架上很久的事情,申女士为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定期会对超市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检查。 这事将关系到超市十倍赔偿的事情,由不得申女士粗心大意。每次发现即将过期的商品,申女士就会特意挑选出来,放在显眼的位置,并贴上特价标签。 然而去年9月份的时候,超市里却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情。 有一个顾客先后进店三次,最后一次,却只购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然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说申女士的超市卖过期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虽然在酒友面前,啤酒没有过期这一说法,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已过保质期的啤酒,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 客人举报之后,当地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到申女士的超市检查,东找西找,把超市翻了个遍,最后在冰箱里又找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 申女士感到很委屈,她家的超市一直都有严格的商品检查和管理制度,她都不知道这两瓶过期啤酒是什么时间、怎么出现在货架上的。 申女士意见: 即便这两瓶啤酒是因为她的疏忽,没有发现,市监局仅仅因为两瓶过期啤酒就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太过严厉了。 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女士超市的两瓶过期啤酒,总价值不足70块钱,属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况,按照第124条规定,应该处以5万-10万元罚款。 既然如此,市监局的罚款为什么又是2万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监局考虑到超市确实存在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但考虑到数量极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申女士减轻处罚,只罚款2万元。 收到拟处罚决定书后,申女士不服,认为两万元的罚款还是太重了。 目前,申女士已在听证会上,陈述了她的观点和理由,当地市监局表示,他们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沟通并决定最终的处罚结果。 对此,您怎么看?申女士有可能扳回一局吗?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是不是得罪了人?河北邯郸,某超市被人举报卖过期食品后,老板娘问心无愧,打开门任由
小蚂蚁评事
2025-01-14 13: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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