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东西不能卖?辽宁,一女子在线下门店购买了十几盒某品牌的面膜,用了一段时间没

小蚂蚁评事 2025-01-08 15:26:27

自己的东西不能卖?辽宁,一女子在线下门店购买了十几盒某品牌的面膜,用了一段时间没有用完,遂将一部分面膜挂在二手平台上出售,万万没想到,东西还没卖出去,自称是面膜品牌方的人就私信了女子,要女子立即下架产品,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几个月前,艾女士到某商场逛街,看到某品牌的面膜在搞活动,说是他们家的面膜具有保湿、美白、抗衰老等多重功效,遂上前试了一下。   试过之后,艾女士觉得效果很好,很适合她的皮肤,虽然价格有点偏贵,但还是咬着牙,一口气购买了十几盒。   结果面膜拿到手,用了一段时间后,艾女士开始觉得没有她想象的好,再加上家里还有其他面膜,一时半会用不完,于是把面膜挂在某二手销售平台“某鱼”上售卖。   没想到,面膜还没卖出去,就有两位自称面膜品牌方的账号私信艾女士,说如果艾女士不把面膜下架,他们将起诉处理艾女士,然后发给了艾女士一份起诉状。   起诉状上写着,“面膜品牌方要求艾女士下架产品、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理由是艾女士侵犯了面膜品牌方的知识产权,且起诉状上,非常清楚地列明了艾女士的本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法律怎么看这事,艾女士把用不完的面膜,挂在咸鱼上卖,有侵犯面膜品牌方的知识产权吗?   答案是不侵犯,商标法中有一个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该原则说的是附有某一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权人或经其依法许可的使用人首次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或禁止他人在市场上进行转售或再销售该商品。 权利用尽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载体上的冲突,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 简单地说,所有权人对商品的二次销售不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不侵犯商标权。 即《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只要艾女士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面膜,拥有了面膜的所有权,她就可以对面膜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   商标权利人,即无权阻止面膜的再次销售,也无权禁止艾女士为了宣传、销售正品商品,合理地陈述和正当使用商品商标。   所以,面膜品牌方即便将艾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也不会支持面膜品牌方的诉讼请求。   最后,这件事里更值得关心的是,面膜品牌方不认识艾女士,他们从什么途径获得的艾女士的本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介入,查一查面膜公司通过什么途径获得的艾女士的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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