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3年前以85万元的价格卖了一套100平方的房子,买家先付50万,双

沙僧说事 2025-01-14 09:39:50

浙江嘉兴,男子3年前以85万元的价格卖了一套100平方的房子,买家先付50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后再付35万的尾款。合同中特别约定,无论涨价或者跌价,双方都不能反悔。然而3年后,85万的房子直接跌到了50万,卖家坚持少付5万。网友:涨价了,多给吗? 

“许先生,房价降的太厉害了,我赔了几十万,尾款我只能给30万,但要等到我卖了房子在给!”

许强接到买主的电话,气的浑身直哆嗦,3年了,买家一直不付尾款,原来就是想少给钱!

虽然双方已经签订合同时,明确了不管涨价跌价,不许反悔。

但许强考虑到实际情况,还是答应买家少付2万块。

房主这么好说话,杨丽反而得寸进尺,提出更过分的要求。

3年前,许强家里赶上拆迁,分了好几套房子。

家里人少,房子闲置,许强考虑后,想卖掉一套房子换成钱存起来,毕竟房产市场不稳定。

许强将一套100平的房子挂出去,售价85万,当时也是急于出手,价格定的也不高。

房子很快被人看中,买主杨丽联系了许强。

杨丽自己有房住,她只是心血来潮,觉得这套房子价格不高,想买下来作为投资大赚一笔。

杨丽很快过来看房,对房子的户型、周边设施各方面都非常满意,双方很快成交。

原来,杨丽看到身边一个朋友,买了一套房子转手卖掉赚了几十万。

她认为许强的这套房子,价格也不贵,也想把房子买下后转手卖掉大赚一笔。

当时房子的产权证还没办下来,双方就商定,杨丽先支付给徐强50万。

第一次先交20万,拿到房门钥匙后,杨丽再支付30万。

等房产证下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杨丽再支付35万的尾款。

许强见买家爽快,很快就将钥匙交给了杨丽,50万也打到了他的账户上。

当天,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鉴于房产市场的不稳定,合同中添加了一条特别约定。

约定内容:无论房产市场的行情如何变化,无论涨价还是跌价,双方都不能反悔。

杨丽毫不犹豫的在合同上签了字。

其实,杨丽对房产市场的行情并不懂,也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她只是看到别人投资房子赚的盆满钵满眼红。

她以为,这套房子就算赚不了大钱,最起码可以捡个小漏,赚个10万 8万的不成问题。

在拿到钥匙后,杨丽就把这套房子挂了出去,想尽快转手卖掉。

然而,房产市场却越来越不景气,房价也直线下降,越降价,房子反而越卖不掉。

2024年6月。许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他联系了杨丽让她来办理过户,同时支付35万的尾款。

杨丽急了,本来想学别人投资房产赚点钱,3年过去了,当初85万的房子,现在50万都卖不出去。

房子砸到了自己手里,赔钱已成定局,35万的尾款她拿不出。

当初本来打算交上50万拿到房子的钥匙,在转手卖掉,用卖房子的钱付给许强尾款。

这样,过户的时候直接把房子过给买家,她还能省去过户费。

现在计划成了泡影,根本就没有买家,杨丽只能拖着。

许强催的急了,杨丽就央求让他缓一缓,说自己正在找买家。

许强也是个善良人,后面的几个月他也没再催促。

眼看快过年了,许强让杨丽来过户、付尾款,杨丽借机提出只支付30万。

许强经过考虑,也为了尽快拿回尾款,同意少要2万。

然而,他的让步杨丽并没有接受,反而坚持少付5万,还要再拖延一段时间。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许强和杨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杨丽自愿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双方都要按合同的规定在约束自己的行为。

2、 合同条款中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双方为了应对房产市场的不确定性而做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不准反悔。

3、杨丽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5万尾款,其拖延支付并提出减少支付金额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许强有权要求杨丽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并承担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许强认为买卖需要讲诚信,既然合同中有约定,对于尾款,自己让2万块钱已是情分,就算也不让也属于本分。

最终,许强通知杨丽,尽快办理过户并支付尾款,否则,他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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