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酒店看手机时,不慎被蚊子盯伤了右眼,男子认为是酒店管理不善所致,遂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酒店赔偿3000余元!
(来源: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邹某在一次出差任务中,在某酒店入住了8天。
案发当日,邹某正躺在酒店床上玩手机时,突然看见一只黑黄相间的虫子向自己飞来,邹某躲闪不及,被虫子伤到右眼。
随后,邹某的眼部产生不适,并且眼角伴有灼烧感,但邹某以为睡一觉就没事了。万万没想到,第二天醒来后,邹某发现眼部肿胀严重。
后酒店方管理人员带邹某至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然而,消肿后视物情况并没有改善,反而越来越严重。
目前,邹某的眼睛治疗效果虽有好转,但视力恢复情况仍有差距,目前邹某的眼睛有四大问题:
1、视力始终无法矫正至原视力;
2、周期用药完成后,一旦停止用药约一周左右,视力即又开始模糊,并伴有眩光现象;
3、目前右眼斜视严重,因右眼视物与左眼不平衡,左眼目前也有斜视情况;
4、目前裸眼情况下,双眼同时聚焦看不清手机内容,视觉情况紊乱。
为此,邹某与酒店进行沟通,但酒店却以虫子不是酒店养的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于是,邹某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用1988元,就诊期间交通费360元,调解起诉交通费700元,调解起诉住宿费564.3元。
考虑到后期可能出现其他病情恶化或其他相关病情,在治疗费超出法院裁定的治疗费用后,可以向酒店追加赔偿。
但酒店却辩称,
一、邹某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酒店被疑似隐翅虫弄到眼睛。
1、经查,邹某是高度近视,夜晚灯光不是很明亮,如果邹某不戴眼镜,能否看清黑黄相间的虫子?如果佩戴了眼镜,虫子又怎么弄到其眼睛?
同时,毒隐翅虫(属)的虫体各段都含有毒素(类似于强盐酸性质的毒汁),在人体表面叮咬皮肤或虫体被拍碎后释放出毒液,2-4小时即可引起皮炎。现邹某经多家医院诊治,并无皮炎病症。
2、邹某向前台反映后,前台承诺会负责到底,并陪护邹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均是出于邹某是酒店的客户,为避免给酒店带来负面评价,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愿意协商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并不意味着酒店方完全认可了邹某眼睛出现的问题就是酒店里的蚊虫叮咬所致。
3、邹某的右眼眼疾是否是隐翅虫或其他蚊虫叮咬所致,理应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邹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邹某的眼睛出现问题与被疑似隐翅虫(或其他蚊虫)叮咬无因果关系。
邹某的诊断证明为“屈光不正,眼疲劳,睑板腺囊肿(右眼)”,由此可知,邹某的眼疾与是否隐翅虫(蚊虫)叮咬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宾馆,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邹某在其经营场所内被虫叮伤,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对邹某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邹某的诉请,并综合本案事实,法院确认邹某某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1988元;2、交通费,依据邹某就诊的地点、次数,法院酌定300元;以上损失合计2288元。
另,邹某诉请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付邹某2288元,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