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赵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沙僧说事 2025-01-12 12:47:33

江苏南通,赵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严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除了有一份固定工作外,还有一份兼职。事故发生后,赵某将黄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然而,在误工费的认定上,双方产生了巨大分歧。赵某的兼职收入是否应计入误工费呢?

男子赵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在一家工厂里担任操作工,每天早出晚归。赵某并不满足于现状,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他还利用业余时间做起了兼职。

当天,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他的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往兼职地点。当时,黄某驾驶着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疾驰。

由于车速过快,加之黄某注意力不集中,他的车辆与赵某的三轮车发生了猛烈的碰撞。赵某瞬间被甩出车外,重重地摔在地上,不省人事。

赵某经过全力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却多处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受伤严重,赵某无法继续工作,失去了固定的收入来源。更糟糕的是,他的兼职也因为无法出勤而被迫中断,收入锐减。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决定将黄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黄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黄某作为侵权人,应该对赵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赵某除了有一份固定工作外,还有一份兼职工作。对于固定工作部分的误工费,双方没有异议,可以按照赵某的实际收入情况来计算。而对于兼职工作部分的误工费,双方产生了分歧。

赵某的兼职收入虽然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固定性,但其在事发前确实存在兼职收入,并且因事故造成了相应的误工损失。

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赵某的兼职收入,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误工损失。

综上,赵某从事兼职工作的时间长短和收入稳定性,赵某因事故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兼职工作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赵某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其兼职收入和误工损失情况,这些需要综合考虑。

赵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流水、工资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兼职收入和误工损失情况。

3,虽然其从事兼职工作的时间较短,与用工单位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可以酌情认定其兼职工作的误工费。

赵某认为其兼职收入应该计入误工费,以充分弥补其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黄某和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的兼职工作不稳定,且没有与用工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

赵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兼职收入和误工损失情况,且其兼职工作确实因事故受到了影响。

而黄某和保险公司虽然提出了质疑,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赵某的主张。

因此,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终判决支持了赵某关于兼职工作误工费的主张。

4,黄某作为侵权人,其侵权行为不仅给赵某的身体带来了伤害,也给其经济带来了损失。

因此,在承担赔偿责任时,黄某应该充分考虑赵某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固定工作和兼职工作的误工费在内。

作为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赵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

其中,误工费部分,法院酌情认定赵某的日均工资为220元,结合误工时间计算出了具体的赔偿金额。(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0 阅读:32
沙僧说事

沙僧说事

关注沙僧说事,带你看各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