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在肉摊上买了点肉,店家说比女子要的金额多了1.6元,问女子行不行?女子同意后,店家帮女子把肉切碎。可切完后,女子直接少付钱后拿着肉就走了,店家追上前,要求她补钱。可女子却说自己不要了,让店家退钱,双方发生争执,女子报了警,巡防员了解事情经过后,为商家据理力争:“人家切之前问过你了,你说不要就不要了,你这不是搞笑吗?”
(来源:蓬勃新闻)
熙熙攘攘的菜市场,女子站在一个肉摊前,打算买点肉回家做饭。
肉摊的老板,见她走近,笑容可掬的招待起来,问她需要买点什么,女子问过价格后,跟老板说称点肉。
老板听清金额后,爽快地应了一声,手起刀落,割下一块肉,放在了电子秤上,眼睛紧盯着显示屏上的数字。
称好后,老板略带歉意的跟女子说自己多切了1块6的肉,问女子行不行。
得到女子的同意后,老板又按照女子的要求,将这一块肉切碎,方便女子拿回家就能炒了。将肉切碎打包好后,老板将肉递给了女子。
女子接过肉,拿出手机付完款后就直接走了,老板听到播报,比自己切的肉少了1.6元,以为女子弄错了,急忙追上前,要求女子把那1.6元给补足了。
没想到女子却耍起横来,说老板家的肉卖的太贵了,要么自己不补钱,把这肉拿走,要么老板退钱,这肉自己不要了。
老板傻眼了,自己切肉之前,可是问过女子的,多切了1.6元的肉,问女子要不要,女子同意自己才切碎的,这会肉都切碎了,女子却不要了,哪有这样的道理。
无论老板怎么解释,女子表示这肉自己不要了,老板得把钱退给自己。
双方发生争执,女子报了警,巡防员赶到现场处置,了解事情经过后,帮商家据理力争:人家切肉之前问过你要不要的,你说要,人家才切的,你说不要就不要了,这不是搞笑吗?
旁边买菜的大叔大妈也劝女子,把那1.6补齐就可以了,哪有人切肉那么精准的。
可女子却满脸怒气,认为巡防员不是来帮自己解决问题的。
巡防员表示自己也解决不了女子的这个问题,你切多少肉,人家也问过你了对不对?
1、女子可以将肉退给店家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如果女子购买的猪肉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女子是可以要求店家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的。
但是具体到本事件,女子是因为店家多给她切了1.6元的肉,觉得贵了,要求退货退款。
这个肉已经切碎了,对于店家来说,会影响到二次销售,所以店家不予退货退款,并要求女子补齐货款,是合理的。
但是也有人说,其实店家可以变通一点,既然女子不愿意付那1.6元,直接从袋子里拿出一点肉不就好了吗?
2、店家的行为会构成强买强卖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强买强卖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购买或者不购买。
具体到本案,女子在购买肉类前,可以在菜市场对菜品进行比较、挑选,但是她在肉摊前谈好价格,选中商品,并让店家帮忙处理后,就应当为自己选择的商品买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店家在切完肉,称好重量后,明确跟女子表示多切了1.6元的肉,并问女子要不要,征得女子同意后,才将肉切碎的,因此店家把肉交给女子,女子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货款。
店家要求女子买单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行为,女子觉得贵了,完全可以在店家称重时,明确告知店家,自己不需要那么多肉,按照自己说的金额切肉就可以了,而不是事后反悔。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