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子去超市购物,突然,一只泰迪狗扑了她的腿部和腹部,女子吓了一跳,狗主人却说:没事!女子气的踹了泰迪两脚,不料,被狗主人指着脏话辱骂,随后,二人打了起来,女子被警方罚款200,后又被狗主人告到法院,女子又赔了1200元。
杨红和朋友去超市购物,还带了一只泰迪狗,为了能让狗多跑跑,她把狗绳摘了下来。
这下小泰迪可自由了,进了超市到处跑,而杨红只顾着和朋友聊天,买完东西,也没给狗拴绳,往外走时,出事了……
到了超市门口,泰迪从超市里跑了出去,好巧不巧,正遇到准备进超市购物的梁丽。
梁丽只顾往前走,没有留神脚下,而泰迪狗突然上前,上窜下跳的,扑了她的腿部还有腹部。
梁丽被这只不知从哪冒出来的泰迪狗吓了一大跳。
然而,从超市出来的杨红,只是淡淡的说了一句:没事。
梁丽定了定神儿,心想,这女的狗扑了人,连道歉都没有,还说没事,不禁火冒三丈。
随之,踢了泰迪两脚,想出口气。
杨红看到心爱的狗子被人踢踹,立马不干了,用手指着梁丽辱骂,嘴里是各种脏话。
梁丽哪里能受这个气,直接还嘴。
吵着吵着,两人就动了手,梁丽打开杨红指着她的手,在杨红上前时,一把推开她,一拳打在她的胳膊上,然后用身体撞向杨红。
超市老板一看事情要闹大,赶紧跑来劝架,可是没有效果。两人反而越骂越来劲。
在打架过程中,杨红报了警。
此时,梁丽停止了动手,一下想起停在超市门口的车还没写熄火,就准备去车跟前。
杨红以为她要逃跑,就上前阻拦她。
于是,两人又撕扯到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杨红不小心摔倒在地。
她爬起来,对着梁丽破口大骂,言语中污言秽语极其难听,还顺带着挑衅对方。
梁丽勃然大怒,直接用身体冲撞了杨红,而杨红也不示弱,反撞了回去……
事后,警方认定,梁丽用拳头击打了杨红的左臂。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梁丽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理。
杨红不善罢甘休,直接去了医院检查,身体有多处软组织受伤。
然后,她直接将梁丽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6500余元。
法院认为,梁丽在被杨红的泰迪狗扑了腿部、腹部后,踢了对方的狗,在杨红对其辱骂的时候,应当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梁丽却通过推搡、击打、身体冲撞杨红,与其对骂、撕扯导致杨红受伤,应受到行政处罚,也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在杨红报警后,双方应该等待民警前来处理,但是,梁丽非要去找自己车,导致杨红以为她要离开,才阻止,进而发生撕扯。
所以,在这件事上,梁丽有过错。
法院还认为,杨红作为狗主人,遛狗不牵绳,本身就违反了动物饲养相关规定。
而在她的泰迪狗给梁丽造成惊吓后,她却说没事,没有诚恳的和梁丽道歉。
而后,还手指梁丽进行脏话辱骂,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
并且,在报警后,梁丽已经停止了和杨红吵架,但是,她要给车熄火,也告诉杨红不会离开,只是熄火。
但是,杨红还是撕扯梁丽,导致事故扩大,所以,杨红也有过错。
法院认定,杨红的各项损失为2033元,由梁丽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梁丽赔偿杨红1219.8元。
这件事中,其实就是一个态度问题,如果杨红在自己的狗扑人后,诚恳道个歉,也就没事了。
可是,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狗给他人带来的麻烦,反而来了一句没事,惹怒了梁丽。
而梁丽过于冲动,情绪上头后,把有理的事变成了没理,其实,她在杨红用脏话辱骂自己的时候,第一时间报警,而后拍视频留好证据。
可是,她一时冲动,动了手,打重了,还要赔偿对方医药费,真是有理变没理了!
最后,杨红作为狗主人,应当管理好自己的宠物,在公共场所应该给狗栓绳。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杨红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狗,狗子扑咬他人,造成他人损害,她是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
所以,文明养狗,也是避免纠纷的唯一方式,而且,也是对宠物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