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30岁女子,在某平台发现有人出售低价二手手机,打款后发现被骗,不料她

岔气查理 2025-01-02 10:51:27

辽宁大连,一30岁女子,在某平台发现有人出售低价二手手机,打款后发现被骗,不料她没有选择报警,反而跟着骗子现学现卖,以最快的速度把损失赚回来,得到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警方找上门来,女子傻眼了。

(案例来源;半岛晨报)

杨丹像往常一样浏览着手机上的社交平台,跟朋友闲聊自己想要换个某品牌又出了一款新机,就是价格很高。

朋友一听推荐她去某平台,表示上面的手机很多都是新的出二手,价格很香。

作为一个热爱科技、追求性价比的年轻人,杨丹对这样的优惠信息自然无法抗拒。

杨丹一听赶紧下载了app,上去一看,还真有自己看上的那款,价格便宜了差不多一半。

出于贪便宜的心理,她迅速添加了发布消息的用户为好友,经过一番了解,她准备购买。

交易过程中杨丹还留了个心眼,为了以防万一,他她没有直接打款,而是要求通过某二手平台交易,对方也很痛快的答应了。

但是事后对方又提出以手机检测需要一个月为由,让杨丹先点击确认收货。

杨丹想着在平台交易肯定没问题,便轻信了对方的说辞,等她点确认收货后,对方却消失得无影无踪。

看着自己的转账记录和消失的卖家,杨丹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产生了“以牙还牙”的错误心理。

她认为报警可能无法迅速挽回她的损失,只有通过骗别人,才能最快速度把自己被骗的钱“赚”回来。

于是,从10月开始,杨丹在多个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以销售二手手机为名,开始了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行动。

在诈骗过程中,杨丹充分吸取了自己被骗的教训,她用更加圆滑的话语和更加逼真的演技来迷惑对方,然后诱导对方提出直接转账的要求。

等对方转账完成后,在毫不犹豫地拉黑对方,消失得无影无踪,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杨丹共骗取了十余名被害人合计现金1万余元。

然而,杨丹的诈骗行为并没有持续太久,随着被害人的不断增多,警方终于注意到了她。

最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杨丹,并将其捉拿归案。

那么,杨丹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杨丹首次购买二手手机时,遭遇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丹首次购买二手手机时,对方以低价诱骗其购买,并在交易过程中以手机检测需要一个月为由,让杨丹先点击确认收货,随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此行为构成诈骗罪。

2、杨丹之后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具体违反了哪条法律条款?

根据《刑法》第266条,杨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杨丹在被骗后,并未选择报警,而是产生了“以牙还牙”的错误心理,通过社交平台以销售二手手机为名义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万余元。

此行为同样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对于杨丹的诈骗行为,法律会如何量刑?

《刑法》第36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杨丹诈骗他人财物合计1万余元,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杨丹系初犯且因被骗而走上犯罪道路,若其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可能会在量刑上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理。

但无论如何,杨丹都必须为其诈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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