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雅,离异男子与同居女友育有女儿一个月后就分手。可二人复合后,却又因男子生意失败导致经常发生争执并再次分手。再次分手后,二人因女儿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男子与女子父亲发生肢体冲突后,女子持刀将男子捅成重伤二级。可案发后男子不仅谅解还不顾父母反对,与女子领了结婚证。但检察院还是提起公诉。
(来源: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女子陈某与前夫育有一个孩子。陈某离婚后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在广告公司工作。
男子卢某与前妻也育有一个孩子。离婚后卢某让父母帮助照顾孩子,其经营一家工厂。卢某因工厂需要做广告认识了陈某。
卢某认识32岁的陈某后,主动对其展开追求,并很快与其确定了恋爱同居关系。
一开始时,二人的感情还不错,而且,二人认识1年半后,陈某就育有一个女儿。
可女儿才出生一个月,二人就分手了。原因是双方的性格都比较强势。与卢某分手后,陈某带着女儿又与其父母共同生活。
可刚分手没过多久后,二人却又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决定复合并又同居。
复合不久后,卢某经营的工厂因大环境原因导致亏损了几十万元。坚持一段时间后,卢某不得不关闭经营了多年的工厂。
因生意失败,倍受打击的卢某经常呆在家里。即便有出门,也是和朋友去打牌。
可已经多年没有工作的陈某却看不惯卢某现在的生活方式,并再次经常与卢某发生争执。之后,二人又再次决定分手。
二人分手后,陈某带着孩子回了父母家住。事发当天,卢某因陈某没有工作收入,而且,还要带着女儿以及与前夫所育的孩子,没有能力和精力照顾二人所育女儿,于是开车到陈某父母家中要接走其女儿。
但陈某及其父母都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后,陈某父母要求卢某当场写下协议并明确以后女儿都由卢某一人承担抚养义务。
卢某不同意并坚持要带走女儿。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因父亲与卢某扭打在一起,拿起平时给女儿削水果的水果刀捅刺卢某。卢某被刺伤后,当场就失去反抗能力。
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送医及时,卢某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也属于重伤二级。
据卢某事后陈述,医生说是刀伤再深一公分或者晚到医院,那医生也无力回天了。
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卢某出院后,不顾父母的劝阻,不仅对陈某谅解,还与其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并又共同生活一起。
虽然作为被害人的卢某现在已经是陈某的丈夫,但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检察院还是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被害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卢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原则上应当判处3-10年。
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首先,陈某因家庭生活矛盾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卢某身体导致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陈某在明知家属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次,案发后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卢某的谅解,依法亦可以减轻处罚。
即可以酌情对陈某降档量刑,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量刑。
最后,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所引发,卢某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且陈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故可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酌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