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黄阿姨煲了一锅滋补汤,喝下一小碗后,人突然就休克了。家人紧急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尽管医生奋力抢救,但黄阿姨还是不幸离世。医生诊断是断肠草中毒,目前,卖家商行老板被拘留,警方已介入调查!
医院里,黄阿姨的家人哭天抢地:几个小时前人还好好的,喝了一碗汤,人咋就没了?
原来黄阿姨煲了滋补汤,汤煲好后自己先喝了一碗,10分钟不到人就突然昏迷了!
医生诊断是“断肠草”中毒严重,几个小时之前人还好好的,就因为喝了一小碗汤人就不在了,家人无法接受。
黄阿姨喝过的汤,被送去专业机构检测,果然,这一锅滋补汤就是罪魁祸首!
可黄阿姨为什么会用断肠草来煲汤,是误服还是故意?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据悉,断肠草别名叫钩吻,又名大茶药,有剧毒,一般长在村旁、路边、山坡草丛、或灌木丛中。
属于藤状,爬行生长,其花和根茎的形状与一些常用药材很相似。
家人怀疑,黄阿姨买来煲汤的中药材可能有问题,家人赶紧找出黄阿姨买回来的煲汤的材料。
发现有一捆中药材,是新买回的来的,中药材被市监局拿去检测,后证明确实是断肠草。
可谁也不明白,黄阿姨为啥会买断肠草回来煲汤?
黄阿姨是广东人,当地有句俗语:宁可无宴无菜,不可日日食无汤。
原来,黄阿姨平时喜欢给家人煲汤,放一些去祛风湿、通经络的中药材海风藤进去,她认为这种汤可以强身健体。
那天,黄阿姨家里没有了煲汤的材料,就上街去买,路过一家商行,看到摆了很多一捆一捆的中药材。
黄阿姨就给老板说,要买一捆“海风藤”,老板在众多的药材里拿了一捆,称好后递给了黄阿姨。
黄阿姨干活麻利,收拾好刚买回来的煲汤的材料,就起火烧锅,不一会厨房里就漂满了一股中药的味道。
汤煲好后,黄阿姨先盛了一碗喝了,过了大约10分钟,就突然眼前发黑,身体极度不适,不一会儿就昏迷了。
黄阿姨被家人紧急送去医院,可最终不治而亡,医生诊断是断肠草中毒。
事后,市监局和警方都已介入,经查,黄阿姨买的海风藤确实是断肠草。
经过对卖方商行的调查,原来,商行误将“断肠草”的标签,插在了“海风藤”的药材上。
黄阿姨去买海风藤,老板卖给他的却是断肠草,黄阿姨用来煲汤后发生了意外。
其实,同样的事故还发生过一次,只是没有引起商行的注意。
邻居谢阿姨表示,之前他们家也发生过一起同样的中毒事件。
谢阿姨老两口也是买的海风藤煲汤,结果中毒进了医院,还住进了重症,幸亏喝得少,经过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
至于断肠草的标签插到海风藤的中药材上,真相到底是什么,事情还有待警方的调查。
目前,商行老板已经被拘留,事件正在处理中。
黄阿姨的家属,要求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并且要求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
1、商行老板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条款,明确了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
本案中,商行老板由于疏忽大意,误将断肠草当作海风藤卖给黄阿姨,导致黄阿姨中毒身亡,其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2、黄阿姨的家属有权要求商行老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行老板的过错行为导致黄阿姨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在侵权赔偿中,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商行老板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对于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或者错误标识的商品,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当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
这起案件,在刑事方面,商行老板可能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民事方面,商行老板应当对黄阿姨家属进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煲一锅靓汤端上餐桌,可使家人胃口大开,但在煲汤用料上,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中药材煲汤,不可盲目使用。
(案例来自:星视频)
(文中人皆为化名)
你可真损啊
体质太弱,滋补受不了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