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男子因50万元投资款纠纷,故意杀害亿万富豪大股东后,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并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7 10:21:18

云南文山,男子因50万元投资款纠纷,故意杀害亿万富豪大股东后,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案发6年后,男子才被依法执行死刑判决。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极目新闻等)

男子王某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早年入股某矿业公司后,才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的各方面业务都无法正常开展。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王某主动让公司股东开会并要求大家继续注入资金解决问题。

可当时股东们都认为,即便有钱也未必能解决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因没人愿意继续注资,王某一个人拿了200万元注资并安排其儿子当公司财务,掌管公司的支出,并成功让公司扭亏为盈。

可股东发现公司有了利润后,又要求与王某分红,被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

事后股东马先生腿部受伤并指认是王某找人殴打所致,但王某否认并声称马先生是自行摔倒而导致的且公安机关也未立案。

2018年8月,马先生在外务工的弟弟马某回到老家后驾车尾随王某,并伺机作案。

王某在其妹妹家中驾车离开后,马某驾驶面包车撞停王某驾驶的小汽车,并持刀将王某杀害。案发后,王某家属指认是马先生指使弟弟杀害王某的。但马先生否认,并声称弟弟马某也投资50万元入股公司。

马先生表示,弟弟马某是收不回投资款而报复杀人的,其事前对此并不知情。

但王某家属声称,马某并没有入股公司。

马某作案后因主动投案并认定为自首。

后经鉴定,王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因双方各执一词,案情比较复杂,检察院曾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马某一人。

起诉书显示,马某承认是收不回投资款而报复杀人,事前哥哥马先生并不知情,且也没有为其犯罪行为提供过任何帮助。

即检察院认为,马先生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只追究马某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2022年6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并赔偿家属经济损失6.8万余元。

马某不服并上诉。2021年1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22年7月,重审法院作出一审同样的判决。马某还是不服并提出上诉。

2022年12月,省高院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马某被一审法院执行死刑。

1、为什么马某自首还被判死刑?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刑法对于自首适用从轻、减轻的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应当”是指必须要从轻;“可以”则留有一定余地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虽然马某有自首情节,但当其罪行不足以从轻且没有赔偿并获得谅解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2、为什么2022年12月省高院维持原判,2024年12月26日,马某才被执行死刑?

首先,死刑判决是刑法最高刑罚,无论是市中院还省高院作出的判决,都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即便马某不上诉,省高院也一样会先复核,并在复核后报最高法核准。

其次,即便经省高院复核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还有一次申辨的机会。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前面说了,死刑判决是刑法最高刑罚,所以最高法会非常谨慎复核,这也是为什么一定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的原因所在,所以在核准时间上法律没有规定。

最后,虽然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时间没有规定,但执行时间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

也就是说,当执行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必须在7日内执行死刑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顺利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执行当天早上向罪犯宣读最高法的核减结果。即向罪犯马某宣读核准结果之日就是正义枪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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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98xxx37

用户98xxx37

2
2024-12-28 10:49

本案中,马某驾车撞停王某的小汽车后,持刀将王某杀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死刑。但在早些时候,湖南省发生了一起村主任驾车故意撞死人的案件,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赔偿对方家属650万后,改判为有期徒刑。这两个案情节基本相似,为何有不同的结果?哪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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