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男子驾驶货车在高速上行驶时,被交警设置的移动测速装置拍到,说男子的车速

闻书识焉 2024-12-13 11:32:44

湖南怀化,男子驾驶货车在高速上行驶时,被交警设置的移动测速装置拍到,说男子的车速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速的20%以上未达到50%,需要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男子不服,说交警那个测速设备设置路段有问题,还说交警处罚过重,把交警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按照交警的说法,案发当天,周康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路过案发路段,高速上的限速是100km/h,但是按照移动测速仪测出来的结果看,货车的车速达到了127km/h。

因此在周康车子开到服务区的时候,就有交警对周康出事了超速违法的证据事实。同时告知周康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周康则当场表示不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因此交警便当场对周康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事后周康又不服了,对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了各种异议,周康表示:

1.涉案交警所设移动测速仪路段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嫌隐蔽钓鱼执法,程序违法。案发位置附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标识标牌,也没有看到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及警车和警员。

2.自己清晰记得在案发路段附近车速一直保持在120km/h以内,可交警却说自己的车速达到了127km/h,很有可能是交警的设备有问题。

3.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高速超20%以下实行不处罚不扣分,对有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要设置2-3个裁量阶次,交警上来就顶格处罚,显然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对其处罚决定。

可交警却说,移动测速仪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在距离测速点来车方向200米以外有固定的“前方测速”标志,移动测速仪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没有遮挡或者掩盖。

而且移动测速仪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上严格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周康超速违法的证据照片也符合规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因此交警对周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同时交警还说,之前周康在贵州省内就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车速均在120km/h以上,周康属于惯犯,明显存在超速行驶的主观故意,其应认识到超速行为对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危害性。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周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因此本案中的交警大队具有负责辖区内范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本案中周康在涉案路段被移动测速仪拍摄超速,交警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周康提出测速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问题,经查涉案移动测速仪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且移动测速仪已经进行了备案。

交警利用移动测速仪拍摄的车辆超速照片详尽显示了周康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牌颜色,实速,时间,地点,限速等信息,客观反映了所监控车辆的行驶状态。

因此交警对周康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康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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