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92岁老太瞒着其他儿女,把唯一房产过户给了二儿子,可老太没想到,年近古稀的二儿子找了个女朋友后,就开始冷落她,对她越发不关心。老太后悔了,想把房子要回来,一家人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大年三十,李老太一个人待在房间里,听着客厅时不时传来的欢声笑语,心里一阵酸楚。
自从她那年近古稀的二儿子找了个女朋友之后,就对她越发的不关心了,两个人平常老在她面前你侬我侬,整得李老太就像个边缘人。
这大年三十的,两人看个晚会都不叫她,是怕她打扰了二人世界吗?
李老太越想越不满,甚至开始后悔当初把唯一的房产,送给二儿子陈兴辉了。
李老太92岁,有5个子女,老二陈兴辉早年离了婚,净身出户后选择回到母亲身边,陪着她共度晚年。
因为离母亲最近,所以陈兴辉是这些孩子里,对李老太照顾的最无微不至的。
22年某一天,李老太决定,背着其他儿女,偷偷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赠予二儿子陈兴辉。
很快,房产就完成过户,可谁曾想,母子俩日后竟因为这套房子撕破了脸。
日子一天天过去,年近70的陈兴辉,竟意外邂逅了一位知音,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确认了关系,开始了一段暮年之恋。
可当陈兴辉沉浸在爱情中的甜蜜时,李老太却觉得他有了女人就忘了娘,他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女朋友身上,对自己越来越疏远了。
再者,他找的女朋友也从不讨她欢心,总是对她爱搭不理的,这让李老太心中的不满越积越深。
李老太开始后悔了,她当初不应该那么草率的把房子给陈兴辉,一想到陈兴辉带着她不喜欢的女人住进她的房子,李老太就膈应。
再者,当初其他几个孩子发现这件事后,都指责她偏心,有意无意的疏远她。她这是何必呢?
思来想去,李老太决定撤销对二儿子的房产赠与,母子俩还因此还闹到了法庭上。
然而,李老太的其他子女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套房产实际上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自己有权利继承。
原来,当初李老太夫妻给小儿子买了套婚房,没成想房子没买多久,小儿子就逝世了。
那之后,房产转到了李老太丈夫的名下,等到她丈夫病逝后,房子又拆迁了。
最后,李老太拿着拆迁款买了现在这个房子,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法官认为,如果想要撤回赠与,那必须要有一个理由,比如陈兴辉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可是他一直以来并没有这种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老太有权撤回房产赠与吗?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李老太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二儿子陈兴辉,这意味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李老太无法再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撤销对陈兴辉的房产赠与。除非存在其他法定撤销情形,否则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2、李老太要撤销赠与,必须证明陈兴辉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李老太觉得陈兴辉对她越来越疏远,并且他的女朋友对她不礼貌,但这些并不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法定撤销情形。
因此,李老太无法依据相关规定撤销赠与。
3、其他子女无权以该房产是父亲遗产为由主张继承权。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本案中,房产最初虽然与小儿子有关,但小儿子逝世后,房产转到了李老太丈夫名下,再之后经过拆迁,李老太用拆迁款购买了现在的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因此,从法律上讲,这套房产属于李老太的个人合法财产,她有权进行处置。
法官深知,这场官司背后,是远比房产更为复杂的家庭情感。
于是,在庭审前后,法官多次尝试调解,试图维系一家人的亲情。
法官劝解,法律之外,还有人情,母亲年迈,她最需要的是理解和陪伴,而非房产的归属。
法官的话点醒了陈兴辉,沉默良久后,陈兴辉站起身,缓缓走向母亲,抱着陈老太说,妈,对不起,是我忽略了您的感受,房子我还给您,咱们母子之间的情分,不能因为这点事就断了。
李老太听到这番话,气也消了,两人紧紧相拥,母子俩之间的误会和隔阂,在这一刻都烟消云散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