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某浴室翻新后重新开业,为了吸引顾客,浴室推出了9.9元的优惠活动,试营

闻书识焉 2024-12-11 08:55:10

河南郑州,某浴室翻新后重新开业,为了吸引顾客,浴室推出了9.9元的优惠活动,试营业那天人山人海,不料却发生了“晕堂”事件,有二三十人被紧急送医,大多数都是女浴区那边的,医生初步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浴室现已暂停营业,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来源:大皖新闻)

张女士听说某浴室老店翻新后重新开张,试营业期间有9.9元的优惠活动,于是,她便趁周日下午休息在家,叫上几位朋友,一起去浴室泡澡。

张女士和朋友进去后,发现里面特别闷热,人也非常多,也许是周日都在家休息的缘故,有好多人都是带着孩子一起来的。

由于人实在是太多了,10分钟后张女士和朋友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地方泡澡,这时,张女士突然感到一阵头晕目眩,并伴随着胸闷气短,她无力地瘫倒在地上,感觉到有点反胃,呕吐了几口后就晕了过去。

过了一会儿,张女士慢慢地醒了过来,却发现她的朋友也都晕倒在地上,而且好像都比她要严重得多,甚至还有人撞到了后脑勺。

张女士急了,她一边大声呼喊着朋友们的名字,一边赶紧去掐她们的人中,试图把她们弄醒,好在120很快就来到了现场,并把她们都紧急送医救治。

事后张女士才得知,和她们一起被送去救治的一共有二三十人,医生初步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张女士有点懵,她原以为是因为人太多了,浴室里面温度又高,而且不通风,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晕倒的,可没想到居然是一氧化碳中毒。

张女士不明白,虽然浴室还在试营业阶段,可这是老浴室,只不过是翻新了一下而已,怎么还会出这种安全事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浴室作为公共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浴室试营业前安全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一氧化碳泄露,再加上女浴区这边人满为患,通风不畅,才引发的顾客集体“晕堂”事件。

因此,这事是浴室的的疏忽所导致,浴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晕堂”的顾客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2、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这次事件还导致顾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由于浴室的原因,导致这么多顾客“晕堂”,使得顾客的人身权益受到了损害,浴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在本次事故中,浴室还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该条例要求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确保场所内的空气质量、通风设施等符合安全标准。

如果顾客一氧化碳中毒,是因为浴室的通风等设施存在缺陷,或者是因为浴室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所导致,那么,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

(文中张女士为化姓)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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