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因常年投诉企业“环保”问题,被企业的保安打断肋骨。随后,企业自愿赔偿男子300万元的人身损失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不料在1年之后,企业突然报警称被敲诈勒索,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男子不服,提出了上诉。 (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涉事的企业为全区的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为男子王某所在村子的附近。企业经营期间,王某经常向上反映企业的环保问题,但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的结果王某却不认可,所以持续反映。 上级调查的结果显示,企业确实对村子里的土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的只有8亩多,企业倾倒的也只是一般固体废物。 王某却称,他和村里找专门的公司鉴定过,鉴定显示被污染的土壤有100多亩,而且土壤中有重金属,所以肯定不是一般固体废物。 总而言之就是,王某一直不认可企业的做法,到处投诉举报,客观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确实造成了影响。 一次,王某和企业的保安发生了冲突,被打断了几根肋骨。 按照王某的说法,此事发生以后,在相关部门领导的主持下,王某和企业进行了调解,对方承诺给王某赔款300万元,并且在之后全部履行到位。 王某提供的赔偿协议书上显示,企业赔付的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并没有提及举报环保问题一事。 但按照企业的说法,当时只是借着这个由头商谈王某不再举报一事,王某还写了另外一份不再举报的承诺书。 总而言之就是,在王某收款一年之后,企业突然报案了,王某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连带300万元款项也需要全部退回。 王某怀疑被企业和某部门人员故意下套,所以将此事反映到了网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也就是说,王某作为我国公民,如果确实发现了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他是有权利进行举报的,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但切记,王某虽然有权利举报,但其举报方式一定要符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存在捏造事实、越级上访等情况,更不能借着举报之名,行勒索钱财之实,否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按照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虽然王某确实存在被企业保安打伤的情况,但伤情鉴定显示是轻伤,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的数额应当在10万元左右,最多不会超过20万元,现在赔偿的数额高达300万元,显然是远远超过这个标准的。 当然,不能仅以300万元远高于正常的赔偿标准,就认定王某存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毕竟不排除企业为了不承担刑事责任,出高价赔偿取得王某谅解的情况。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这300万元,仅仅是企业为了免除刑事责任,自愿给付的300万元,那么纵使赔偿数额较高,也并不够构罪。 反之,如果300万元的背后,还有王某承诺不再举报的事情,企业也是担心王某再度举报,而被迫给付财物,则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但不能忽略的是,敲诈勒索必须要求是企业确实产生了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如果是故意下套,则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本案比较争议的一点是,在协商赔偿300万元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也确实介入协调此事。 所以个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这也是一审法院为何没有认定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原因。 其次,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也是有待商榷的。 要构成寻衅滋事,必须要求行为人存在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力请求基础,则不适宜定为此罪。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索要钱财时,具有人身权受到侵犯的前提,也就是说,他是有权利就自己被打一事,向企业索要钱财的。 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认定王某主观上事为了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呢? 所以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最后,关于本案更多的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事实如何,一定要基于法律、基于事实,做到公平公正,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
山东淄博,一男子因常年投诉企业“环保”问题,被企业的保安打断肋骨。随后,企业自愿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23 11: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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