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农村地区,村民们为了脱贫致富,将一处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变更为鱼塘养鱼,不料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26 21:45:37

吉林一农村地区,村民们为了脱贫致富,将一处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变更为鱼塘养鱼,不料却被认定为擅自改变土地用地,罚款28万元,村民们不服,认为这块土地20多年以前,就是鱼塘,而且一直属于村集体所有,遂一纸诉状将有关告上法院。 (来源: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据悉,2004年前,村里有一块鱼塘。 2004年,村集体将这块鱼塘承包给了刘某,刘某在拿到地后,将鱼塘改成了稻田。 但种了几年后,由于家里条件好了,所以刘某就停止种稻子了,土地也逐渐荒废成“熟地”。 2020年,刘某打算重拾这块地种庄稼,不料却发现地上有多处泉眼渗水严重,所谓是“旱的旱死,涝的涝死”,根本种不成庄稼。 为了杜绝浪费集体土地资源,经“村两委”多次研究决定将这块地改建为鱼塘,命名为“垂钓园”,并将该方案上报给乡政府。 万万没想到,去年9月份,将荒地改建为池塘的行为,被自然资源局认定为严重破坏土地,涉嫌犯罪,因此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 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0日,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村委将鱼塘恢复原样,并罚款28万余元。 村委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将当事人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在司法机关未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处理之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更何况,村委会并没有对耕地造成破坏,而是“变废为宝”的最佳办法。 因此,村委会的诉求是撤销行政处罚。 对此,自然资源局辩称: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与此同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吉政函〔2011〕95号),对土地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划分,本案中的耕地被明确划定为基本农田。 具体来说,村委会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9290平方米,折合为13.93亩,达到数量较大的处罚条件,应当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其次,接到线索后,自然资源局委托专业公司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案涉耕地被严重破坏。 另外,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处理并不矛盾。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对破坏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这一处罚在刑事处理结果中并不能实现。 更何况,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局认为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根据乡镇国土空间三区三线数据以及镇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套合对比,可以确定案涉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 其次,根据鉴定意见显示,鉴定区域耕地已被修建成鱼塘使用。鱼塘中抽入大量淡水,同时放置了大型制氧设备,地块的地貌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无法再进行耕种,应属于破坏严重。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所以村委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另外,刑事处罚前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款原文是,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里面涉及的是“原则”上的规定,并非必须性的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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