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沧州,一男子在服兵役期间,辛勤为国家做贡献,不料家中却“后院着火”,妻子转头与情人成双成对外出,男子知情后,毅然决然与妻子离婚,并要求追究情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吴某于2010年入伍参军,2013年,吴某与心爱的姑娘宋玲结婚成家。 刚结完婚,吴某就匆匆返回部队,自此两人开启了长久的异地夫妻生活。 虽然年年都有探家的时间,但相较于每天的陪伴及嘘寒问暖,吴某对家庭的付出可谓是捉襟见肘。 2018年,宋玲在一次聚会中,偶然认识了工程师张某,张某温文儒雅的外表下,有着独特的魅力,一步步吸引着宋玲朝着张某靠近。 就这样,没能耐得住寂寞的宋玲沦陷了。 起初,吴某并不知道宋玲的变心,直到2021年,吴某在一次回家中发现,宋玲经常偷偷摸摸地外出,这让敏锐地吴某察觉到异常。 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吴某发现宋玲和一名叫张某的男子走的非常近,最终宋玲承认自己自2018年开始,便与张某发展成情 人关系了。 吴某气不打一出来,合着这么多年的真心都被辜负了。 更过分的是,宋玲还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只有存在以下情况,军嫂才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 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 由此可知,与普通婚姻家庭不同,并不是只要感情不和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军人如果不同意离婚的话,那军嫂即便单方面提出了离婚申请,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吴某并不存在上述情况,所以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反之,如果吴某同意离婚,或者吴某主动提出离婚的话,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最终,宋玲提起离婚诉讼后,得到了吴某的同意,故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其次,《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关系中一方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仅仅违背公序良俗,并不涉及犯罪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从2018年开始,便得知宋玲的配偶(吴某)系一名军官,然而其依旧我行我素,长期与宋玲保持同居关系,并且在经济上互相帮助,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大快人心!”沧州,一男子在服兵役期间,辛勤为国家做贡献,不料家中却“后院着火”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26 15:25:05
0
阅读: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