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好人的‘下场’!”浙江宁波,一男子见同村六旬孤寡老人可怜,便将其接到自己家住,还专门为其盖了一间房,一照顾就是30年。待老人去世后,男子突然得知她身后还留有100万元的遗产,村委会认为这笔遗产该男子所得。然而,由于男子没有法定继承资格,只能够通过起诉法院加以确认,对此,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西瓜视频) 徐文杰在村里可是出了名的热心肠,他心地善良,经常帮助孤寡老人。 多年前,村里的苏老太无儿无女,老伴又早年英逝,兄弟姐妹也不在身边,仅靠每月二百块钱的低保勉强度日。 在苏老太62 岁那年,她家的老房子因年久失修,到处漏水,墙上还出现了吓人的裂缝,随时可能倒塌。 徐文杰得知后,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他毅然决定,在自己家重新盖房的时候,给苏老太也盖一间。 就这样,苏老太有了安身之所。而且从那以后,徐文杰管起了苏老太的衣食起居,有好吃的好喝的绝不落下她。 总之,徐文杰但凡有点什么,都会想着苏奶奶,把她当成自家人一样照顾。 村里的人无不夸赞徐文杰的善心,都说就算是亲生儿女也未必能做到这样。 时光匆匆,转眼间18 年过去了。 徐文杰一家也要从村里搬到城里去住,而眼下对于苏老太如何安置则成了难题。 最后,苏老太依然住在由徐文杰为她盖的房子中,而且他每月还补贴给苏老太 500 块生活费,平日里的水电费用也全由其承担。 而且,徐文杰还会时不时地从城里回来看望苏老太。 就这样,又过了几年,村里要进行拆迁,徐文杰为苏老太盖的房子也自然在拆迁范围之内。 而且,此时的苏老太因年岁已高,无法再独立生活。 徐文杰也没有丝毫犹豫,将她安置在了当地的一所养老院中,每月护理费也均由他来支付。 甚至在苏老太的人生最后时刻,徐文杰依然对她关怀备至,积极地送她去医院治疗,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 一度让她们同房的病人产生了错觉,他就是苏老太的亲生儿子。 最终,在苏老太92 岁那年,她安详离世,徐文杰给其风风光光办理了丧事。 苏老太的离世让徐文杰感到很是悲伤,毕竟几十年了,对于这个老太太而言,他也投入了太多的情感与精力。 也许是苏老太的在天之灵,又或者是徐文杰的善意,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让徐文杰是又惊又喜。 一日,村长突然登门找到徐文杰表示,苏老太的老房子拆迁啦,补偿款有足足 100 万元,村里经过商议,一致决定这笔钱应由徐文杰拿着再合适不过了。 苏老太的侄子听到这个消息后,也不争不抢,倒显得十分大气,他认为徐文杰如同亲生儿子一般照顾了婶婶30 年,他理所应当得这笔钱。 然而,在如何拿到这笔钱时,徐文杰却犯起了难,因为他和苏老太非亲非故,只是邻居身份,不具有继承苏老太遗产的权利。 最后,徐文杰只得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从继承角度来看,徐文杰作为邻居确实没有法定继承权。 一般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显然,徐文杰并不在此列之中,而苏老太的侄子作为她兄弟的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代位继承苏老太的遗产。 但是否这样就意味着徐文杰无法拿到这笔遗产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2、徐文杰赡养苏老太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徐文杰与苏老太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双方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或约定,让其承担照顾苏老太的责任。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徐文杰在法律上没有照顾苏老太的义务。 但徐文杰基于自身善良和责任感,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为苏老太做了很多事情,其目的是为了苏老太的利益。 徐文杰在此过程中,因对苏老太照顾的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其有权请求苏老太偿还,虽然他从来没想过要得到回报。 3、法院又会怎样认定呢? 院方经审理本案,认定苏老太的侄子享有代位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因其没有实际照料过苏老太,只能分得15%,也即15万元。 对于徐文杰本人而言,其多年来为苏老太付出的人力和物力和财力,大家都看在眼里,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出发,其都应当分配到遗产来对其精神予以褒奖,对其支出予以补偿。 故徐文杰分得50%的遗产,即50万元为宜。 至于剩下的35万元,因为村委会平日对苏老太也照顾赡养颇多,故从公益性角度出发,该35万元可以分到村里作为公益基金。 总之,在苏老太生前,徐文杰不计回报的悉心照料和赡养行为,展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与担当,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真正的关爱他人。 毫无疑问,这50万元,既是对他个人善举的嘉奖,也是对社会正能量的弘扬。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
“这就是好人的‘下场’!”浙江宁波,一男子见同村六旬孤寡老人可怜,便将其接到自己
沛山评生
2024-10-08 16: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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