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北京,女子搭乘电梯时被其他居民的宠物狗咬伤,遂在此过程中踹了狗一脚

沛山评生 2024-10-04 19:44:32

“太奇葩了!”北京,女子搭乘电梯时被其他居民的宠物狗咬伤,遂在此过程中踹了狗一脚。岂料事后,狗主人竟倒打一耙,反要向女子索赔60000元,对此,法院的判决太解气了! (来源:红星新闻) 刘娜琳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事发当天,其如往常一样在小区楼下焦急地等待电梯,她不时低头看看手表,担心上班迟到。 终于,电梯门缓缓打开,刘娜琳刚准备迈进电梯,却突然停顿了一下。 她的目光被电梯里的某个东西吸引住了,但仅仅一瞬间,她又迈步走了进去。几秒钟后,刘娜琳面色惊慌地扶着自己的小腿退了出来。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电梯门打开后,刘娜琳看到了一只小狗,而此时狗主人王淑芳也正站在狗的旁边。 王淑芳急忙劝说刘娜琳不要坐这趟电梯,因为有狗在里面可能不太安全。 但刘娜琳心急如焚,上班时间紧迫容不得她再等下一趟电梯,于是她还是走进了电梯。 那只小狗一开始还安静地趴在角落里,可就在电梯门关上的瞬间,它突然动了起来,悄无声息地绕到刘娜琳的身后。 刘娜琳毫无察觉,下一秒,一阵剧痛从她的小腿传来。随后,她本能地一脚将狗踢开。 刘娜琳对着王淑芳喊道:“你的狗咬伤了我!” 对此,王淑芳却并不认同,她觉得自己的狗很温顺,不可能咬人。 无奈之下,刘娜琳只能先去医院检查。经过医生的诊断,她的伤被确定为“右侧小腿犬咬伤”,医生建议她先休息三天后,再来门诊复查。 刘娜琳在医生的安排下接种了狂犬疫苗,并且自己支付了所有医药费。 之后,刘娜琳找到狗主人王淑芳,要求其支付医疗及疫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10000元。 经警方调解未果后,刘娜琳一纸诉状将王淑芳给告上了法院。 后来,王淑芳又以刘娜琳踢伤了自己的狗为由,反将刘娜琳给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0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王淑芳作为狗主人,应当对刘娜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淑芳未对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明知其存在危险会咬人的情况下,未采取如戴嘴罩等措施加以防范,最终致使狗咬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王淑芳需要向刘娜琳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金额,应当以其合理的经济损失为限。因刘娜琳主张的经济损失及误工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院方依法判定由王淑芳向刘娜琳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05元。 2、王淑芳要求刘娜琳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据王淑芳表示,她饲养的宠物狗就像自己的孩子一般。事发当天,刘娜琳用脚提伤了她的狗,随后治疗花费了800余元。 此外,因刘娜琳伤害狗的行为,导致了王淑芳精神上遭受打击,最终突发疾病住院。 在王淑芳看来,这一切都源自于刘娜琳踢踹自己宠物狗的行为,所以她要求刘娜琳不仅要向自己道歉,还要赔偿包括自己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6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刘娜琳如果要对王淑芳进行赔偿,那么其一定存在相应的过错。 虽然通过事发监控视频显示,刘娜琳的确存在踢踹狗的行为,但该行为为正当合理的防卫之举,不存在任何过错。 王淑芳还表示其在刘娜琳进入电梯前已经尽到了提醒劝说义务,让她等下班电梯。 但根据当地养犬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养犬人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很显然,王淑芳不能以自己不合法养犬找借口,去要求其他居民避开危险,而是其在一开始就应当采取措施将危险消灭,防止出现狗伤人的结果发生。 王淑芳的提醒并不合理,不应该是人避狗,而系狗避人。 那么最终,院方依法认定刘娜琳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淑芳要求其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遂加以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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