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地一名男子欲对正在如厕的女子行不轨之事,怎料女子挣脱开来,绕其身后,将其一把推进了旱厕的粪坑内,男子不幸溺亡。法院判定:正当防卫!
在一个小乡村,由于地处偏僻,因此村中的民风朴素,年轻的壮年男人在忙完农作期后,便会到城中去打些散工。因此,非农忙时期,留在村中的大多是些妇孺和年长的老人。
郑女士家中的情况便是如此,她的丈夫常年在省城务工,家中的田地和两个孩子,便由她照顾。
虽说生活有些清苦,但是,郑女士的丈夫每年都会从城里回来几次,次次带着新鲜的物件哄她开心,也让郑女士觉得苦闷的生活有了盼头和乐趣。
郑女士常年农耕,身体强壮,加上她的性格在村中是出了名的泼辣。因此,就算自家房子周边没什么邻居,她也没有觉得丝毫害怕。
不过事发当日时,却让郑女士惊慌不已。事发当日下午,天空瓢泼大雨,雷声轰鸣,村中的好多庄稼都被淹了,郑女士也是冒着大雨去自家田中,为新菜苗用塑料布遮雨。
一直忙到傍晚时分,郑女士才回家休息。可刚进门就看到自家的粪坑内,都是积满了水的。实在累到眼冒金星的郑女士便决定,次日放晴了再收拾粪坑。
于是,进了屋中吃了点凉饭,就早早的就躺下,睡着了。也许是吃了凉饭的缘故,半夜三更时,郑女士便被腹痛惊醒,赶忙跑到屋外如厕。
由于旱厕没有灯,郑女士只得打着手电跑了过去。然而郑女士刚脱下裤子,半蹲下去之际,却发现身后有东西在动。
郑女士本以为是小猫躲在角落,然而,正准备转过头查看的郑女士,却被推了一下。意识到事情不对的郑女士刚准备呼救,身后便从身后捂住了她的嘴巴,将她推倒在地上。
随后,这名男子便用手在郑女士身上摸索,上下其手地脱郑女士的衣服。郑女士拼命挣扎,然后借着男子脱裤子的空隙,一脚蹬开了男人,向着旱厕外跑去。
可谁知,还没跑出几步,男子便又扑了上来,将郑女士拖拽了回去。郑女士此时也失去了理智,手脚并用对男人拳打脚踢,然后一个用力,将其推到了旱厕的粪坑当中。
然后,郑女士甚至不敢回头看,快速的跑回了屋内,锁上了屋外的门,并且跑到了孩子在的屋子内,又上了一道锁。
冷静下来后,郑女士想着给村委会打电话求救,可是手机却没了电。家中住的偏远,呼喊定然是没用的,于是,郑女士只得找来无奈的剪刀,握在手中守到了天亮。
当看到屋外太阳已经高升,郑女士才踉跄走出屋子,然后小心翼翼地在院子内搜查,最终在粪坑里看到了一个溺亡的人。
随后,郑女士赶忙跑到离自家最近的一户人家,寻求帮助。这户人家帮忙报警后,很快警察便赶到了现场,并将郑女士和溺亡的尸体带回了派出所调查。
不久,调查结果便出来了,溺亡者是村中出了名的老光棍,而郑女士却不关心这些,她只认为自己杀了人,以后家中孩子无人照顾,哭个不停。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男子意图对郑女士实施侵犯,其正在犯罪之中,且其实施的是极为严重的犯罪,强奸罪,刑法对其是严厉打击的,起点刑3以上,属于重罪,因此郑女士具有防卫的时机要素。
其次,郑女士对男子踹一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并非故意伤害的行为,因为其属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紧急的情况下才踢出了这一脚,依法属于防卫行为,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
再次,郑女士没有救助义务。本案发生在偏僻的农村,而郑女士虽然胆大有力气,但是毕竟是一个女人,男子调入粪坑属于咎由自取,如果郑女士将其救出,那么男子是否还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呢?
虽然男子已经死亡,其家人十分痛苦,郑女士的行为也造成了男子死亡,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是郑女士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侵犯,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即使造成男子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郑女士的表现完全符合常情常理,其虽然认为自己杀了人,但是法院并非不能按照当事人的表现来认定犯罪。
最终,法院还是还给了郑女士公道,以正当防卫来认定她的行为,并且将其无罪释放。据此,男子家属要求赔偿几十万元,更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被法官依法驳回。
本案启示我们,犯罪者受伤和死亡,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俗话说自作孽不可活,如果公民不敢防卫,那么犯罪者就会增强犯罪的勇气,社会的安宁和公民的安全就会遭到进一步的破坏,因此认定郑女士正当防卫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