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安一名王先生是一名大货车司机,虽然平时风里来雨里去挺辛苦,但是挣的钱也为家

好大的瓜 2024-09-18 22:58:00

吉林农安一名王先生是一名大货车司机,虽然平时风里来雨里去挺辛苦,但是挣的钱也为家里人创造了挺好的生活条件,王先生也挺满意,可是有一次他因为货车牌照临时用铁丝捆绑,导致与交警部门对峙公堂,这是咋回事?

王先生自己有一辆大货车,平时主要就是承接各种长短途运输,距离短的运输王先生每天还能回去住下,要是一跑长途一出门就是十天半个月,基本上吃喝都在车上。

你要说大车司机苦不苦,那肯定是苦,有些是夫妻一起出门挣钱,妻子在路上还能帮衬一点,不需要为吃喝拉撒操作,王先生因为妻子要照顾孩子,所以自己一个人跑,每天到了点需要考虑吃饭,累了还需要休息防止东西被偷,辛苦可以说是加倍的。

一天,王先生接了一个长途单,收拾好东西,跟家里简单交代一下之后就风尘仆仆的出发了,跑跑停停一路上也没啥事发生。

在一次临时上厕所休息的时候,王先生就顺便绕了车转了一圈,看看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正好发现了自己的右侧车牌因为长时间的颠簸掉了下来,因为身边没有专门的螺丝,把车牌卸了也不合适,王先生就在车上找了一根铁丝,先把牌照给挂上了。

王先生也是记得这个事,想着到了今天的目的地就找个修理厂装上去,可是路上行驶的时候正好赶上交警的日常检查,发现了王先生这个车牌捆绑的行为。

例行询问以后,王先生也把具体的情况给说明了,本以为会批评教育让他抓紧时间装好,没想到交警当场通过简易程序做出了罚款200元,扣12分的行政处罚。

这个处罚一下子让王先生着急起来了,因为200元罚款是小事,钱没了可以挣,但是这驾驶证的分一扣那就完蛋了,又得从头学习,从头考试,这一来一去就是小半年过去了,家里喝西北风么?

眼见和交警解释也没问,拿了处罚决定的王先生就向交警队的上级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上级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驳回了王先生的复议申请。

王先生没有放弃自己的维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王先生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个就是交警做出的处罚行为程序不合法,简易程序不能做出扣12分的决定,第二个就是处罚的依据不合法,自己用铁丝捆绑的行为与处罚的依据不相适应。

交警方面既然作为被起诉人,而且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按照要求那就需要由交警提供处罚合理合法的证据。

法院就是要围绕双方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等开展质证,做出最终的判决。

1、王先生被做出12分的扣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按照规定,交警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做出处罚,但是其是有条件的,只有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才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警做出,这样才是合法的程序。

而本案中,王先生除了200元的罚款还有扣12分的处罚,我们都知道扣12分等于就是不能使用驾驶证了,已经剥夺了公民的一项权利,既然涉及个人利益,被处罚人不认可处罚事实,交警是不能通过简易程序做出处罚的,由此可见,此次行政处罚在程序上违法。

2、王先生认为交警适用的处罚依据与处罚行为不符,具体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未使用固封螺丝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被罚款200元,并记驾驶证记12分。

按照相关常见的法律规定来看,交警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处罚也是有理有据,因为好多司机都存在过失或者自然原因导致问题的发生,会存在这样的矛盾,所以相关部门对于这样的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王先生的车牌就是因为长时间的使用,导致了未使用专用的装置进行规定,如果交警部门发现了这个问题,而查证司机不是故意的主观,完全可以先给予警告的处理,如果经过警告的后没有改正,可以按照正常的规定处罚扣分。

毕竟执法讲究的合理和合法,为的是引导公民更好的遵章守纪,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最看中的。

综上,法院结合事实和证据,最终撤销了交警做出的行政处罚,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0 阅读:56
好大的瓜

好大的瓜

回首云开枫映色,不见当年紫衣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