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名男子对隔壁的女邻居产生了别样的心思,便趁着女邻居丈夫上夜班之际,拿出

好大的瓜 2024-09-29 23:26:03

福建福州一名男子对隔壁的女邻居产生了别样的心思,便趁着女邻居丈夫上夜班之际,拿出对方藏于地毯下的钥匙,偷偷摸摸的进入了女邻居的房间。   王某虽然到了而立之年,却仍然是单身一人,在家乡待了一段时间后,家人们都劝王某来城市找找机会。   于是,带着忐忑的心情,王某来到了这座灯红酒绿的城市,城市的机会虽然多,但对于举目无亲、没有文凭的王某来讲,工地便是最好的去处。   在工地打工期间,王某认识了已婚女子李某,李某是王某的同乡,所以平日里也会关照李某,而李某的丈夫也是工地的,二人一同在租房居住,王某则是住在二人的斜对面。   因为李某干的行政工作,所以平日里穿着比较得体,这时间久了,也就让王某有了非分之想,事发当天晚上,王某听到李某丈夫关门外出后,便得知李某丈夫这是去上夜班了。   由于之前看到李某从门口的地毯内找过钥匙,所以心情躁动的王某便开始变的魂不守舍起来,掐着表看到过了12点以后,王某蹑手蹑脚的来到李某家门口,从地毯内找出了钥匙。

通常情况下,李某在丈夫上夜班后,都会将房门反锁,但恰巧不巧当天因为太累,就忘记了反锁门,也给了王某可乘之机。   王某用钥匙打开门后,悄无声息的来到李某的卧室,看到床上睡觉的李某,王某想要进一步行动时,却因为紧张弄出了声响,这一下也惊醒了睡觉的李某。   李某看到人不是自己的老公,而是同乡王某,便立刻斥责对方干什么,王某原本就胆子不小,被李某这么一呵斥,吓得立刻跑回宿舍。   另一边,李某将此事告诉丈夫后,丈夫立刻报警求助,警方当即将王某抓获归案,并以王某涉嫌强奸罪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定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罪,遂更改罪名后起诉到了法院。   对于此事,有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图方便,会将钥匙藏于门外边,殊不知这给自己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也有网友不解,为何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呢?   我们都知道,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虽然不必然伴随着暴力、胁迫的手段,但也需要做到最起码的违背妇女意志。   具体到本案中,从王某的行为举止来看,王某显然是具有某种非法的目的的,但这种非法目的到底是何,则有待商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本案为例,虽然根据日常的经验判断,王某的目的肯定不单纯,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王某的犯意既可能具有盗窃的犯意、也可能具有强制猥亵、强奸等犯意。

这里有网友可能会有疑问,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问王某进去后想要干什么?   其实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即重调查、轻口供原则,所以仅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当然,虽然无法确定王某到底具有何种犯意,但值得肯定的一点是,王某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王某系通过平和的手段进入他人房屋,但因为未经主人同意擅自进入,所以仍然属于非法侵入住宅。#律师来帮忙#   最后,王某终究为自己的莽撞付出了代价,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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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云开枫映色,不见当年紫衣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