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还是不扶?”广东深圳,男子开车过程中,发现一大妈摔倒在路边,遂上前将其扶起并送

沛山评生 2024-09-28 15:42:02

扶还是不扶?”广东深圳,男子开车过程中,发现一大妈摔倒在路边,遂上前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就医,在此过程中还帮忙联系她的家人并垫付了医疗费。岂料事后,大妈竟一口咬定是男子将自己吓倒的,还向其索赔30000元。男子反驳道自己只是在做好事,对此,大妈表示,不关他事又为何要替自己垫付医药费? 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天清晨,赵大妈一如往常出门买菜,搭乘公交车前往菜市场。 当其从公交车上下来时,因空气湿润,路面较滑,赵大妈没承想脚下一滑,“扑通”一声摔倒在地。 而这一幕正巧被不远处一辆车的车主王先生瞧见。 王先生在行驶过程中,通过后视镜看到赵大妈摔倒的情景,便赶紧把车停在路边停车位,火急火燎地朝她跑了过去。 只见赵大妈脸色煞白,看样子被吓得不轻。在王先生的搀扶下,赵大妈好不容易从地上爬起来。 可谁能料到,这一扶却惹出了大麻烦。 赵大妈疼得直喊,强烈要求去医院检查。王先生掏出手机询问赵大妈家人的电话,可怎么也打不通。 随后,王先生寻思着不能把赵大妈就这样扔下不管,便带着她前往了附近的医院,在赵大妈就就诊过程中,王先生还为此垫付了 2000 元医疗费。 据王先生回忆,在当时去往医院的路上,赵大妈对他感激涕零,好话说了一大堆。 王先生因此也觉得赵大妈是个知恩图报的人,心里便踏实了不少,他还庆幸自己没碰到电视里那些讹人的老人呢。 然而,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 当赵大妈的儿子赶到医院后,令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 赵大妈一头扎进儿子怀里,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指责王先生,是他开车将自己吓倒的。 王先生此时瞪大双眼,对眼前这一幕简直难以置信,他结结巴巴地说:“我是看你摔倒后才扶你的,” 可赵大妈却不依不饶:“是你给我弄摔倒的,你不扶谁扶?你要是没责任,怎么会陪我上医院,还给我缴纳医疗费,会这么好心?” 面对这种情况,一时间王先生词穷!无奈之下,只能拨打报警电话寻求警方帮助。 幸运的是,经过一番寻找,警方还真就找到了一位和赵大妈同乘公交车的人,他斩钉截铁地表示,亲眼看到赵大妈是自己滑倒的,同王先生没有半毛钱关系。 此外,通过调取相关监控视频,也证明了上述事实。 然而,面对铁证,赵大妈依旧咬定,自己就是王先生吓倒的。 警方见其如此糊涂,便找来她的儿子,把监控视频拿给他看。 俗话说有其父母必有其子,赵大妈的儿子居然口出狂言表示,他不看监控,我只信赵大妈说的话,不赔30000元,这事就不算完! 到了这儿,眼看赵大妈一家着实不讲理了王先生觉得也不必再与对方多费口舌,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了法院要求返还此前垫付的2000元医药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事实不容置疑,在铁证面前,赵大妈作为受益者,仍然罔顾事实,反到会寒了王先生的心。 根据现有的证人及监控,已经证明了一点,那就是赵大妈是自己摔倒,而与他人无关。 王先生出于公心,才上前对其进行搀扶,并将其送往了医院进行治疗,王先生的行为完全是在做好人好事,理应予以褒奖,对赵大妈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 赵大妈反过头来倒打一耙,不仅违背了“知恩图报”的良好美德,更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她应当主动向王先生进行诚恳地道歉并表达感激之情。 2、王先生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简而言之,对于王先生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予以很多的权利保护,即便在救助过程中,导致了赵大妈受到伤害,也依然不负责任。 反而,如果王先生因救助赵大妈遭受了损失,王先生还可以向赵大妈主张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王先生对素不相识的赵大妈,可以说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 至于他为赵大妈垫付的2000元,赵大妈则是更没有理由拖着不还了。 3、赵大妈反咬一口的行为涉嫌敲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49条规定,对于敲诈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赵大妈非要罔顾事实,以自己摔倒是王先生所致为借口,趁机对王先生进行勒索,该行为应当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由于事发当时,赵大妈已满70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如果违法行为人已满七十周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所以,最终可能不会对赵大妈执行拘留处罚。 总之,做人要有底线,要讲道理,更要有良心,在获得他人的帮助时,不能恩将仇报,要知晓投桃报李之意,心存感激,化而行之!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0 阅读:165
沛山评生

沛山评生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