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间玩手机,没时间看孩子?”上海,一女子带着3岁孩子来到商场购物,岂料在此过程中,因女子玩手机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直接从3楼电梯坠下致一级伤残。事后,女子将商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最终,商城被判赔1540000余元。 (来源:金山区法院) 事发当时,陈小萍(化名)正带着 3 岁的儿子明明来到当地一家商场购物。 她们走到商场三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热闹非凡。 陈小萍站在离明明大概两三米的地方,不经意间低头看起了手机。 明明呢,小家伙眼睛亮晶晶的,对周围的一切都充满好奇。他先是悄悄走到自动扶梯的扶手带旁,伸出小手摸了一下,然后赶紧跑回妈妈身边。 陈女士抬眼看到明明的举动,见他回来了,便又低头继续看手机。 可明明的好奇心哪会这么容易被满足。没一会儿,他再次来到扶手带那儿,小手紧紧抓住扶手带外侧。 谁也没想到,可怕的事情瞬间发生。明明小小的身体一下子被上行的扶手带提了起来,还没等大家反应过来,他就穿过扶手带与栏杆之间的空隙,从三楼梯井处直直坠落到一楼。 听到一声巨响后,陈小萍这才反应过来。紧接着,人们发出惊恐的呼喊。明明当场昏迷,周围的顾客急忙围过来。 后来,明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明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还有二便功能障碍,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明明的家属悲伤不已,小小的年龄就遭到了如此祸患,他们难以接受这个结果,而这一切都怪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事发商场告上了法院,索赔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明明的家属认为之所以明明会坠楼,原因在于商场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做到位,故而商场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1198条之规定,对于酒店、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明明摔下去的位置可见,在自动电梯扶手带与栏杆处之间,还存有缝隙而并非完全封闭,也就是说存在着相应的安全隐患。 最终,因该安全隐患导致明明摔伤,商场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此担责! 2、商场则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明明故意涉险及他的母亲因玩手机疏于对其监管所致。 事发当时,明明故意爬上了电梯带被一路带至危险的梯井处,而此时,本应由其监护人陈小萍及时劝阻制止,但陈小萍因沉迷于玩手机,而没能及时意识到明明面临的危险,才最终导致明明坠楼的结果发生。 自动扶梯本身没有任何质量和安全问题,在扶手及相邻的地带,商场也做了安全提示。 事发后第一时间,商场及时作出反应,对明明进行救助。 综上,商场已经在自身合理限度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商场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几何。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商场作为人员来往密集的经营场所,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保障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 对于自动扶梯等特种设施,应确保其质量安全符合国标,甚至要高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有标准。 然而,经现场勘测,该商场内的涉事扶梯涉案自动扶梯位于商场三楼,该扶梯与墙壁之间竖立有金属栏杆,距离栏杆约7cm处即为三楼至一楼的梯井,存在人员坠落危险。 针对该危险区域,商场并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其予以有效隔离。 也就是说,该处安全防护要求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且与明明的坠落重伤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应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明明的伤残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事发当时,明明仅仅3岁,陈小萍作为他的母亲,也系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理应担负起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 但是,在此过程中,陈小萍却因玩手机而疏于对明明危险的举动进行阻止,最终导致该结果的发生,其本人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故应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责任大小的认定上,对于商场而言,作为营业场所,其具有更强的专业和管理能力,理应对场所内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并消除,防微杜渐。 但在事发时,因商场未能及时在该危险区域按相关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其予以有效隔离,以至于酿成祸患。 商场的责任要更大于陈小萍监管上的过错。 最终,院方经综合审理此案,认定由商场承担70%的责任,也即向明明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0000余元,剩余的30%则由陈小萍一方自负其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护苗有我2024#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
“有时间玩手机,没时间看孩子?”上海,一女子带着3岁孩子来到商场购物,岂料在此过
沛山评生
2024-09-27 14: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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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脑有病
7厘米能掉出去?小便你自己看看7厘米是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