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位李先生在小区附近的超市买了一个5元的东西,但结账的时候收银员却收了1

好大的瓜 2024-09-22 13:06:29

湖北武汉一位李先生在小区附近的超市买了一个5元的东西,但结账的时候收银员却收了10元,出了超市门才反应过来金额被篡改,可李先生回去索要小票却被拒绝,而从自己的支付记录中,李先生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

李先生单身一个人居住,所以在生活方面需要自力更生,下班以后李先生也会经常小区附近的一家超市。

买上一些生活的必需品或者自己日常的口粮,因为离家近回家也方便,李先生基本上大部分的东西都从这家超市采购。

一天李先生下班回家以后不想自己做饭,于是就准备买一袋面包回去凑合一下,在超市选购完以后就来到收银台付款。

收银员表示李先生需要支付10元,李先生拿出手机进行了扫码支付,拿着自己的面包就出了门。

可李先生提着面包往家走的时候,突然发现有点不对劲,因为当时李先生隐约记得这袋面包的建议零售价是5元,超市的标签也是和零售价一样,可刚才收银员却输了自己10元。

这个情况让李先生感觉有点猫腻,但自己没有拿小票的习惯,回去了怕收银员不承认,所以李先生回到超市向收银员表示要拿小票回去报销。

惊慌的眼神从收银员的眼睛里一闪而过,但从容的他表示收银小票顾客不拿的话会被直接处理掉,现在已经提供不了了。

对于收银员的说法李先生觉得相当可笑,自己买完到出门才过了十分钟小票就没有了,这种牵强的解释收银员自己都不可能相信。

两人交涉一番以后,收银员坚持小票已经拿不到了,这样的行为让李先生越来越怀疑,于是通过手机微信支付记录仔细回忆每次在超市购物的情况。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就这短短的半个月中,李先生在这家店就购买了差不多五次的东西,每次购物的金额在与超市价签对完之后,收银员多多少少都篡改了收费金额。

因为自己没有拿小票的习惯,所以收银员靠着这样的方式少的收上五六元,多的收上几十元,而李先生也记不住所有的金额,根本没有把他当回事儿。

而要是一年算下来,按照收银员这个行为,自己可能被多收将近1000元。

想明白前因后果以后,李先生二话不说直接报了警,并将此事整理成视频发到了网上,以此警醒广大网友。

1、这薅羊毛的手段真的是层出不穷,而且收银员的薅羊毛针对性极强,只能从不拿小票的顾客当中才可以实施这样的行为。

哪怕李先生要上一次小票,可能收银员的行为早就会暴露,而且这次暴露也是收银员自己的问题,李先生就买一件商品就敢多收一倍,真当李先生是人傻钱多好忽悠了。

2、本案中,收银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盗窃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收银员在顾客结账的时候以不给小票作为掩护,并通过顾客记不住所有商品价格的漏洞,偷偷篡改收费金额。

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支付时多收顾客的货款,并将多余部分占为己有,这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隐匿手段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湖北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根据李先生的预估被盗刷的金额为1000元左右,根据法律的规定,收银员就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了么?

当然不是,因为构成盗窃罪除了金额达到以外,还有一项就是多次盗窃,这条规定就是针对行为人盗窃金额不大但是存在两年内存在三次盗窃行为。

而李先生在短短一个月之内就被收银员多收了五六次钱,已经符合了多次盗窃的情形,收银员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3、收银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收银员的盗窃金额不高,但次数非常多,对于这样的小偷小摸行为必须给予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那么结合收银员的盗窃情况,绑定除了李先生以外还存在其他被盗顾客,最终刑事责任会以具体的盗窃金额以及被盗人数进行确定,但基本上会被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4、小偷小摸可能大部分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但只要是偷东西就是违法行为,次数够了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千万不要为了两块三块而自误。

同时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养成索要小票以及观看价签的习惯,千万不要被有心之人盯上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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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云开枫映色,不见当年紫衣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