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一位何某和罗某在吃烧烤的时候因为劝架发生了矛盾,何某提着木棍带着朋友来到罗某家中找面子,没想到混乱之中被罗某刺成重伤,何某的行为被当地检察机关认定为故意挑衅,罗某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天何某和罗某都在烧烤摊吃烧烤,本来没有互相交集的两个人,却因为烧烤摊其他顾客的矛盾相遇了。
不知道什么原因,烧烤摊旁边两桌的几位顾客吵了起来,甚至有大打出手的可能,何某和罗某就分别上去劝架。
本来拉开双方握手言和就可以,可何某和罗某却因为应当怎么和解发生了不同意见,加之两人都喝了点酒,话语上说的有点重。
被劝架的顾客已经和好了,可劝架的何某和罗某却因此发生了口角,反倒是顾客及时拉开了两人,避免了态势升级。
两人离开烧烤摊以后,罗某就先回了家,但何某却越想越生气,觉得今天必须找回面子,然后提了一根长棍子叫上朋友就来到罗某家中。
在楼下叫嚣了一会儿,何某的妻子曹某先听到了声音,于是就先下去想劝阻,可没想到何某根本听不进去。
当看到罗某紧随其后从楼上下来以后,何某二话不说就拿着棍子准备攻击准罗某,但妻子曹某却第一时间挡了上去,何某只打中了曹某。
罗某看到妻子被打,抓紧时间上去护住妻子,而此时何某拿着棍子继续挥舞着想打罗某,而何某的朋友趁机缠住了罗某。
毕竟妻子是个女人,除了充当肉墙以外,其他方面的作用不太明显,罗某明显双拳不敌四手,期间又挨了好几下棍子。
这个时候罗某突然看到了自己房屋边上有一把小刀,冲了过去将它拿了起来,直接就又回到战团中。
因为刀的距离比较短,而何某的棍子比较长,在冲进去的时候罗某的头上又被打了一棍子,但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罗某只能忍着疼冲了进去。
混乱之中罗某也不知道谁是谁,只是拿着手中的刀胡乱挥舞,最终将何某不小心捅成了重伤。
何某受伤以后,朋友抓紧时间报了警,民警赶到以后,将双方都带回去派出所,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罗某移交至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将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进行审验以后,认定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并不能证明罗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于是要求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
但是公安机关经过努力之后并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到了期限以后再次将原来的证据移交,检察机关再次审核以后一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
那么本案中,检察机关不起诉罗某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既然检察机关存在不起诉的情况,除了证据不足以外,最主要的就是罗某本案中是的,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而言,首先是正当防卫的时间,罗某和妻子在被何某和朋友用木棍击打,这已经存在了现实的侵害性。
其次是正当防卫的紧迫性,面对何某和朋友的现实危险,罗某和妻子为了自保选择用刀反击,不幸将何某刺伤,而且王某将其刺伤以后并没有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所以罗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伤害。
综上来看,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和妻子面对现实存在的危险,为了保护夫妻俩人的人身权利,选择拿刀自卫并且反击,这已经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最终决定不起诉。
那么何某针对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何某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肯定想追究罗某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决定何某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