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同居不领证的下场!贵州,女子跟男子同居生活十几年,并生下一个女儿,但他们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子突然离世,留下17万元遗产,男子80多岁的父母站出来表示:没领证,你就不是我家人,这钱,你一分也别想。女子委屈极了:跟了他十几年,不是老婆我是啥?
(案例来源:贵州开阳县法院)
兰建强的突然离世,让王梅心如刀绞,看着年幼的女儿小怡,她更是泪如雨下。
人死不能复生,当务之急是将兰建强安葬,她带着女儿匆匆赶回老家,去送他最后一程。
院子里,兰建强80岁的老母亲瘫坐在地上泣不成声,王梅一阵鼻酸,她知道,婆婆不喜欢她,所以没过去,只是让小怡去搀奶奶起来。
泪眼婆娑的奶奶看到可怜的孙女,一把揽在怀里,哭得更撕心裂肺了。
就这样,一家人强忍着悲痛料理了兰建强的后事,但心里的悲伤还没退去,矛盾就发生了,这次是为了钱。
原来,兰建强的卡里有16.97万元,这些钱怎么分,成了大问题。
按照常理,兰大爷就兰建强一个儿子,兰建强就小怡一个孩子,这笔钱的分配是很明确的,该给老人的给老人,该给配偶和孩子的,给配偶和孩子。
但让人想不到的是,王梅虽然和兰建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感情很好,也生了女儿,但他们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原来,十几年前,他们两个人打工时相识,慢慢产生了感情,就开始租房在外面生活。
很快,王梅便怀孕了,那时他们两个都没有到达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办法办理结婚登记,但又不忍心打掉孩子,就这么稀里糊涂的生下了。
王梅未婚先孕,在外面偷偷生下孩子,家里人嫌她丢人,跟她断绝了来往。
好在兰建强是个负责的丈夫和父亲,他悉心照顾王梅和孩子,一家三口虽然过得不富裕,但其乐融融。
因为他们一直在外面打工,一年最多回去一两次,再开始王梅和家里闹僵,户口本拿不出来,所以他们后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刚开始王梅还介意,但后来她也想通了,那张纸并不能保证自己的幸福,没有结婚证,他们也生活的很好。
他们一起奋斗,攒钱,准备买房子,还计划带女儿去看海,万万没想到,这些愿望还没有实现,兰建强竟突然离世了。
兰大爷和老伴认为,王梅虽然和他儿搭伙过了十几年,但没领结婚证,就不算他们老兰家的媳妇,所以她没资格分儿子的钱。
小怡那就不一样了,她身上可流着他们兰家的血,儿子的钱分给小怡是理所当然。
这话让王梅非常委屈,她一把鼻涕一把泪质问老两口:“我和兰建强过了十几年,我们孩子都那么大了,你说不认就不认吗?再说,那17万里,有一半是我挣的,凭什么没我的份!”
但兰大爷态度坚决,没领证就是不认。
双方谁也不让谁,最终闹上法庭。
毕竟是一家人,法官先进行了调解。
通过调查得知,兰大爷和老伴都已经80多岁,他们就兰建强一个儿子,现在兰建强出事了,养老都成了问题。
而且,兰建强的安葬费都是问别人借的,还没钱还。
此外,兰大爷还有个顾虑,就是怕这笔钱给了孙女,王梅把钱拿上跑了,那他们家可真就人财两空了。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从继承角度而言,王梅确实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王梅没有领取结婚证,法律角度而言并不属于配偶,所以,算不上第一顺位继承人。
按照法定继承角度考虑,兰建强的遗产应该归他父母和小怡三个人平分。
但是,王梅扶养了兰建强十几年,形同夫妻,可以给她适当分配部分财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王梅和兰建强只是没领取结婚证,但是她对兰建强尽到了扶养义务,所以,可以酌情考虑分些财产,但绝对不是平分。
最后,民事行为重在协商一致,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考虑到种种情况,调解员各个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先从中拿出25000元,偿还安葬费;兰大爷和老伴放弃这笔钱的继承权,都留给孙女小怡,只从中拿出10000元做养老金;王梅也放弃继承,全部留给女儿小怡,她代为保管,直到女儿成年。
此外,王梅还主动提出,将会照顾兰大爷和老伴的晚年生活,为他们养老送终。
经过调解,解决了纠纷,也没有伤了和气,一家人才能更加和睦。
(人物均为化名)
铲屎官老大
法律到底咋规定的?生活了那么多年还生了孩子,不是事实夫妻吗?
光光 回复 07-24 15:41
前一篇文章我才看到同居分遗产呢,所以到底为什么你想想看。
奋斗不息的岁月 回复 07-24 15:42
法律是让你遵从的,不是为你考虑的!有法律你不遵从,吃了亏那就是自己的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