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一男子到当地一家采耳店接受服务时,结果却意外死亡,事发后,相关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家正规店,自己也去过,目前已经排除刑事案件,店主愿意赔偿,只不过双方差距过大。
据死者弟弟表示,哥哥今年43岁,事发当天上午9点,去了一家采耳店接受了采耳、按摩、拔罐、刮痧服务,在项目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后,便当场去世,事发后,店老板并没有立即报警和通知家属。
而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家店是正规店铺,之前自己也去过,收费不是很贵,对于该店铺是否有资质开展刮痧服务等项目,还不清楚,不过,目前正在组织双方协商,采耳店愿意赔偿,但是双方的差距有点大。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死者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有一位母亲和12岁的女儿,确实很可怜。
既然非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死者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而不是采耳店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因手法不专业侵害了对方的生命,如果是后者,那么就属于非法行医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如果是因为死者的自身疾病导致,那么,涉事采耳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采耳店,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做刮痧、拔罐,也是需要考虑的,而且,经营者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因为采耳店在发现男子突然不适后,没有立即拨打求救电话,延误了治疗导致了男子的死亡的,对此也属于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充分了解,亦应清楚在采耳店这类的按摩场所,接受服务时可能会诱发自身疾病。
所以,如果是因为心脏病导致心力衰竭,其自身疾病是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正常来讲,采耳店如果手续齐备,那么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按照实践来看,往往承担的责任在5%至30%较为常见,换句话说,如果经过计算,死者的各项赔偿总数额在100万元,那么采耳店的赔偿数额在5万至30万元之间是比较常见的。
正是由于相关部门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所以,基本上能够肯定,男子的死亡为自身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获得100%的赔偿是无法实现的。
当然,如果采耳店对男子进行的是不法交易,那么,采耳店承担赔偿的比例也会适当大一些。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双方的差距有点大,显然死者一方提出了高额的诉求,而采耳店只愿意赔偿很少部分,所以,双方是很难达成一致的,这种情况下,最终可能就只剩下一条路了,就是通过诉讼来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