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是官官相护还是有黑幕?

云南立刻谈 2024-07-21 01:43:01
案例概述: 魏某因长期受上腹痛、腹胀困扰,前往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等多种疾病。经过深入检查,确诊为胰头占位性 病变(疑似胰头癌)等严重病情。医院迅速为魏某安排了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因门静脉壁与肿瘤粘连紧密,不幸发生了破损出血的意外情况🩹。尽管术后进行了全力救治,但魏某终还是因失血性休克离世😢。 鉴定过程: 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魏某家属与医院就死亡原因产生了争议。双方共同委托了某大学司法鉴定中 心进行专业鉴定🔬。鉴定结果明确指出,魏某的死亡与手术过程中剥离门静脉周围肿瘤时造成的破裂出血有直接关系。随后,一审法 院又委托了另一司法鉴定中 心对医疗行为进行全 面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与魏某死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不低于70%📊。 法 院裁决: 庭审中,鉴定人到庭作证👩‍⚖️,他们就某医院是否存在手术操作不当、后果估计不足以及过错参与度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详尽而专业的陈述🗣️。一审法 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及鉴定报告后,指出:尽管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不少于70%📊,但这仅仅代表了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事实性评估。法 院强调,具体的法律评价及责任划分,必 须结合案件的整体事实进行全 面、综合的考量🤔。 因此,一审法 院在权衡利弊后,酌情认定某医院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一决定既体现了对医疗行为的审慎态度,也考虑到了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二审法 院也认同了一审法 院的判决,维持了原判👨‍⚖️👩‍⚖️。 律师指引: 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与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过错参与度是对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力评价,它仅代表医疗过错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是造成损害的条件。这种事实判断既不等同于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也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 在本案中,考虑到患者自身病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才是导致术中大出血的主要原因。因此,法 院并未完全依据鉴定意见中的70%参与度来判定责任,而是综合案件事实,对医方作出了更为合理的30%责任比例判断。这一裁决既符合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水准要求,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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