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大的孩子,因为打斯奇康出事了

云南立刻谈 2024-07-20 00:16:09
⏯2019年10月18日,不满一岁的张然(化名)因身体不适,被父母带至A卫生服务站看诊,经医师初步诊断为“支气管 炎”,并开具处 方载明“‘斯奇康(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1毫升×1支,用法:肌注,隔日一次(6天)。 ⏯19日,张然在该卫生服务站注射了‘斯奇康’一支,其后出现体温升高。当日15时,因张然出现高烧,家属带其到B卫生服务站就诊,予以直肠给药10ml(赖氨匹林、克林霉素、氨溴索、阿糖腺苷) ⏯晚20时11分,张然依旧高烧不退,家属带其前往某市儿童医院急诊就医,经量体温为38.7℃,后服用了退烧药并验血,经医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 炎。 ⏯20日10时53分,因高烧持续,家属又带其到B卫生服务站,医生再次给予直肠给药(与前日相同) ⏯22日10时,张然被收入市儿童医院综合内科PICU病区。入院诊断为:1、浓毒性休克(失代偿性),2、重症肺炎,3、腹泻病。 ⏯下午15时25分,经检查后,超声科危机报告,腹腔B超提示可能出现肠旋转不 良及肠扭转。后转诊,张然经“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为:1、肠梗阻,2、肠扭转。 ⏯10月24日16时,无力回天的张然于出院当晚22时30分死亡 ⏯9个月大的孩子,悲剧从打了一只‘斯奇康’开始,作为原告方,张然父母申请了司法鉴定 ⏯经委托,省法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载明: ✅“1.A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张然就诊时未书写门诊病历,无查体等记录,不能证明张某就诊时身体情况符合注射斯奇康 ✅2.B社区卫生服务站:张然既往患先天性肠旋转不 良,给予两次直肠给药不规范 👉但张然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能明确。无法判断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 院以鉴定意见为基础具体分析因果关系如下:本案中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原告应当承担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酌定A卫生服务站承担20%的责任比例,被告b卫生服务站承担30%的责任比例. 👉2022年8月25日,经二审,A卫生服务站被判赔偿169314.64元,B卫生服务站被判赔偿25397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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