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采用5G新工艺,将3克黄金压缩成1克”。近日,广东惠州,刘女士花12000元买了个黄金手镯,结果回家上秤只有8.5克,平均一克要1300元!
据悉,刘女士一直想给自己买只手镯,她到了珠宝店,店员推荐她买一口价黄金手镯,说款式好看一点。
刘女士挑选了下,发现一口价的黄金手镯款式确实更加新颖,刘女士拿起一款手镯,问店员有多少克,店员说有十几克!刘女士拿在手里感觉了一下,感觉重量不大对劲,向店员提出来看质疑,店员说,这是新的5G工艺技术,可以将“3克黄金压缩成1克”,别看它只有10几克,但实际上是有30几克的黄金压缩起来的!
刘女士信以为真,认为自己购买了不但款式新颖还既具有高科技感的黄金手镯,就付了12000元。可是回到家后,刘女士突然心血来潮把手镯称了一下,结果发现手镯只有8.5克,哪怕是按照所谓的5G压缩技术,也达不到店员说的10几克的重量!刘女士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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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无稽之谈,不就是骗吗?市场上根本不存在这种所谓的5G新型压缩工艺!有点常识的都知道,即使有什么所谓的压缩工艺,根据质量守恒定律,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保持不变。
这不就是在玩一斤棉花和一斤铁哪个重的脑筋急转弯么?真是侮辱智商。
珠宝店的行为如何评价?
1、珠宝店涉嫌欺诈消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珠宝店的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刘女士既可以撤销该民事合同,又可以主张珠宝店构成欺诈,要求其退一赔三!
2、珠宝店涉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珠宝店如果将这种子无须有的“5G压缩新工艺”作为一种噱头向广大客户大肆宣传,那就可能要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珠宝店相关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认定民事欺诈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司法实践中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内容上,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第二、程度上,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第三、主观目的上,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履行合同而实现合同利益;诈骗犯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本案中的珠宝店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去营销产品,虚构了事实,但是交付相应价值的黄金手镯,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的刘女士在与珠宝店协调的时候,珠宝店店员却说一口价黄金售出不退不换,还在狡辩,称连标签一起能达到承诺的克数。这个跟买大闸蟹时,捆绳贵过螃蟹的事情有什么区别?刘女士不应该和解,应该直接主张退一赔三才是!不能诚信经营的企业,相信也是走不远的企业!
享受孤独
店员不会说,什么5G,明明是在土星上生产的,当时秤的就是30克,到地球轻了那是怪地球没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