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元算赏给你了!”四川成都,一大妈捡到一部女学生的手机,大妈向女学生索要6

乔一下娱记 2024-04-25 22:23:27

“100元算赏给你了!”四川成都,一大妈捡到一部女学生的手机,大妈向女学生索要600元钱,女学生只愿意给100元。大妈嫌少不同意归还手机,女学生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视频显示,大妈说:你打了好多电话,你说了600块钱我才拿过来的。

女学生:给你100块钱,算赏给你了。

大妈说:我要是没有捡到,你去哪里去找?

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大妈一分钱也没有得到,蹲在警车旁边哭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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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视频曝出之后,网友们在评论区争吵的很热闹,一部分人认为女学生做的不对,答应给600元就应该兑现。一部分人认为大妈做得不对,捡到遗失物就应该归还给失主,不应该以获利为目的。

1、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捡取他人遗失物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拾取到他人的遗失物及时返还不但是中华美德,更被规范到民法典中,拾取人应该归还给失主。如果拒不退还,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失主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拾取人返还遗失物。

2、有的网友问,那么大妈就是不还手机,构成违法犯罪吗?

本案中的大妈已经知道所捡的物品是有主物,如果拒不退还的情况下,可以涉嫌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不止是道德和人品有问题,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3、女学生如果允诺了600元的报酬又反悔,大妈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大妈索要报酬的行为并不违法。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但不能漫天要价。也就是说,报酬多少是建立在失主自愿给予的基础上,一般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

其次,如果女学生口头与大妈达成的600元报酬的协议,那就成立了口头合同,女学生应该履行合同。

所以,如果女学生和大妈已经达成600元报酬的协议,女学生反悔不愿意支付报酬600元,大妈可以先把手机退还,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这件事看起来是件小事,但也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的“友善”程度还不够。作为大妈来说,做了一点好事,就主动索要报酬,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女学生来说,自己疏忽大意,遗失了东西,别人捡到东西愿意主动归还,应该答谢别人,主动付一点报酬,体现了感恩之心,也是一种美德。

特别是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甚至是已通过媒体或张贴告示,明确表示要付一事实上酬金的,更应该自觉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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