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二奶案”的升级迭代版,来了。 广东男子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了争夺遗产,其婚外情人泠某,将此前冷冻的胚胎移植进体内,生下一名男婴,随后起诉温某的妻子、儿子,要求让男婴以继承人身份,分配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估计这位情人,是看了民法典1071条,算准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可以依法按均等份额继承。 然而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并且有理有据地进行了驳斥: 首先,你这个胚胎移植手术,经过逝者生前同意了吗?怎么证明是逝者遗留胚胎? 其次,就算经过同意且确为逝者所生,那你经过其合法的妻子、儿子同意了吗?这种私自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这个情人,还是吃了“断章取义”的亏,看法条只看分则,不看总则。 早在2001年,“泸州二奶案”,我们就将“公序良俗”在婚姻和遗产中抬到了非常高的地位。 当时也是一个男子去世,情人出来争遗产。 原配夫人因为不能生育且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情人则在该男子临终前多加照料且同居已久。 男子去世时留下遗嘱并进行公证,指定遗产由情人继承。 这个案子在当时争议很大,因为《继承法》规定了“遗嘱自由”的原则,应当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 可一旦将遗产分配给情人继承,那传统的婚姻秩序又该如何保护?谁还敢在婚姻中对另一半毫无保留? 最后,一审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德”为由,将该遗嘱定性为“无效民事行为”,驳回了情人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出来后,争议更大了,因为从法律适用上讲,“规则优于原则”,公序良俗不能突破《继承法》规定。 而二审法院的回答是,公序良俗原则来自于《民法通则》,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准。 这其实就是明确了,在婚姻和继承领域,“公序良俗”是王牌原则,具有压倒性优势,任何具体规则不得与其发生抵触。 《民法典》出台后,公序良俗原则保留在总则第八条,效力等级依然非常高,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对法律一知半解就去算计别人,只会反噬自身——法律没有那么多空子给你钻,更不会机械地保护失德之人。 可怜那个无辜的孩子,作为争抢利益的工具来到这个世界,却得不到亲人的祝福。希望这位母亲能吸取教训,把孩子教育好、照顾好,避免走进利益算计的肮脏轮回。 #男子死后情人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 清远法院判了#
“泸州二奶案”的升级迭代版,来了。 广东男子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了争夺遗产
周兆成律师
2024-04-11 2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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