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怀孕,口头聘用;发现怀孕,马上以岗位调整为由收回要约,与此同时还在继续招聘同一

周兆成律师 2024-04-02 20:30:01

没怀孕,口头聘用;发现怀孕,马上以岗位调整为由收回要约,与此同时还在继续招聘同一岗位,很显然,构成《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3条所禁止的性别歧视。 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过多次磋商,互相产生了信赖关系。 基于该信赖,劳动者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入职邀约,用人单位一旦反悔,劳动者不仅错失了其他就业机会,还会因此导致一段时间内的收入损失,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法律上讲,这个结果合情合理。 用人单位得到教训,怀孕的女子得到赔偿,也向社会传递了“不得性别歧视”的信念。 但从长远看,这对改善女性就业环境,真的有好处吗? 说白了,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招聘的第一原则不是男性女性,也不是生或不生,而是成本和效率。 谁能用最少的成本,给公司创造最大的收益,谁就会被优先聘用。 咱们可以设身处地想一下,假如自己是老板,有个岗位急需用人,好不容易招到了,结果还没入职就怀孕,接下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流程要这样走: 工作日带薪做产检,孕期不得安排夜班,工作时要保证一定休息时间,生产前后要休至少3个月产假,哺乳期每天还要安排1小时哺乳。 买了生育保险还好,要是没买,3个月产假工资、以及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都要用人单位承担。 这还只是直接费用,还有间接费用—— 岗位开天窗期间,要不要再招一个人顶上呢?那女性休完产假,岗位又多了一个人怎么办?离职是不是还要再给补偿?岗位频繁变动,会不会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些损失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字,如果大家是老板,愿意这么做吗? 如果你说,我愿意,我就要保障女性就业权。 我也说过,那你就要承担用人成本飙升的后果,利润减少,能投入再生产的资源也会减少,最终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被市场淘汰掉。 这就是为啥,这个公司宁愿直接赔3万案结事了,也不愿意按约定签劳动合同。 还是那句话,绝大多数社会问题的本质是成本问题,以及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 好多政策和规定,表面上是优待女性,给女性谋福利,但如果不去思考成本由谁承担,实际上会进一步将女性挤压出就业市场,女性的职业处境只会更加艰难。 要想真正杜绝性别歧视,不能只靠喊喊口号、背背法条,而是要尽可能地让企业招聘男女员工时,用工成本相同,薪酬待遇相同,工作产出相同。 否则,结果就会像网友说的那样:“迟早把女性进入职场的门焊死”。 #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被拒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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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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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