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水杯”竟然真的有消费场景,看了这个新闻,感觉有必要备一个了! 网传湖北恩

周兆成律师 2024-03-21 18:00:18

“指纹水杯”竟然真的有消费场景,看了这个新闻,感觉有必要备一个了! 网传湖北恩施某事业单位,一个怀孕女子喝水总觉得有怪味儿,换了瓶装水来烧,还是有怪味儿,于是在朋友的建议下,偷偷录像,看是不是有人对自己的水杯动了手脚。 这一拍不要紧,竟然真的发现,一个同事趁人不注意,偷偷拧开她的杯盖,往里面投放了不明物质! 目前公安已经介入,具体是什么东西还在化验,不过据说该女子这么做的原因是——“不想她请产假,自己的事情搞不完。” 那么如果网传信息为真,该投“毒”女子,可能会成立故意伤害罪。 可能有人问,化验结果还没出来,万一是无毒物质呢? 这就属于刑法中“手段不能犯”或者说是“工具不能犯”。 典型案例就是误以为蜂蜜有毒,想要用蜂蜜毒死对方——有“投毒”故意,有“投毒”行为,因为所谓的“毒”本身“无毒”而无法达成犯罪目的,属于犯罪的未遂形态。 该女子说不想让对方请产假,可见其有伤害故意,也有伤害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流产的后果,而流产属于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轻伤”,因此,涉嫌故意伤害罪未遂。 不过这种轻伤未遂的情形,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法律一般不会按犯罪处理,即便认定了,一般也会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所以这个投“毒”女子,后续接受治安处罚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不过我对这个犯罪动机很困惑,不想让对方休产假——这是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吗? 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力分配的方法多的是,从高校招实习生,从其他部门借调,从其他单位劳务派遣,都可以,对不对?何必冒着前途尽毁的风险去犯罪呢? 凭我个人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要么是这人有性格缺陷,只会用“毁灭性”而非“合作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要么,就是平时就积压了许多不满和牢骚,对方怀孕只是引爆矛盾的导火索。 其实我还想总结一些教训出来,结果发现没啥好说的,那个怀孕女子做的有问题吗?没有。 只能说,当有人想害你的时候,防是很难防住的——这就是为啥,“指纹水杯”这种看似离谱的东西能被发明出来吧。 #事业单位女子向怀孕同事水杯投不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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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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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