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女研究生偷拍门的加强版,出现了。 这次是长沙火车站,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儿看到一个大哥举着手机,怀疑自己被偷拍了,气势汹汹上前质问。 结果呢?把相册、视频、微信挨着检查一遍,只有拍的车站环境,没有偷拍内容。 正常人发现错怪了别人,都会不好意思,对吧? 结果这女孩儿跟审犯人一样,还训人家:“你最好老实一点!” 这就算了,她还把全过程拍下来发到网上,不给大哥打码,硬说人家偷拍。 网友说:可你这视频里没见证据呀? 她还狡辩:他真的拍了,但是被我删了,删完才开始录视频。 网友都被气笑了:你录这个视频不就是为了固定证据吗?怎么会等证据删了才开始录呢?真是“上坟烧报纸——糊弄鬼呢”。 讽刺的是,有网友翻了她既往发布的作品,发现她自己也在高铁上偷拍过高颜值的乘务员。 一边疑神疑鬼冤枉别人偷拍,一边光明正大地自己偷拍,算是把“双标”给玩明白了。 和川大偷拍门一样,很多人把这件事儿往性别对立的方向引导,我认为没那个必要,其实我们只要弄清两个问题,就能避免此类纠纷: 第一,公共场合正常拍摄,算偷拍吗? 大家可以打开电视、短视频、甚至自己的相册,去看一看,有多少是在街边、商场、公园、车站拍摄的?又有多少路人无意间入镜? 如果这些都算偷拍,那以后只能把手机的摄像头取消掉了。 须知,公共场所拍摄记录环境,不可避免地会带到别人。 我们拍别人是这样,别人拍我们当然也是这样。大家共同出让一部分肖像权和隐私权,换来了所有人在公共场所拍摄的权利。 因此,只要不是特别追踪记录某个人、把镜头怼脸上去拍、拍了涉及隐私或有特殊明显身份标识的东西,以及商用盈利,一般来说都不构成对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可能有人问,那要实在不想被拍咋办呢? 要么,看到有人在拍,绕路走,要么,就像明星一样,口罩帽子墨镜把自己包裹严实再出门。 成熟的人都是自己想办法,而不是对别人提要求。 第二,也是最关键的问题——被别人指控偷拍了,如何自证清白呢? 我的建议是,不必自证,如果对方要求检查手机,当场拒绝。 《民法典》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跟超市强行搜身一样,查看他人手机,也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可能有人问,那对方放到网上乱说怎么办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会被拘留处理。 如果对方实在不放心,一定要看,那也应该是先报警,由公权力出面检查,这时候我们作为公民才有义务配合。 同时,证明清白后,我们可以在警方见证下,要求对方就冤枉自己造成的耽误行程、影响名誉等后果道歉。我们不能白白受冤枉,否则就是对这种不良风气的姑息纵容。 最后,再次申述一个基本常识: 怀疑他人偷拍,不代表有权查看别人手机,更不代表可以不打码传播他人肖像,这种行为和偷拍一样,被法律明令禁止。 而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硬说他人“偷拍”,则涉嫌诽谤,和真正的偷拍犯一样,为人所不齿。 #诬陷大叔在火车站偷拍?女子回应#
川大女研究生偷拍门的加强版,出现了。 这次是长沙火车站,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儿看
周兆成律师
2024-02-22 18:57:32
0
阅读: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