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8旬老太与独子相依为命,独子未婚意外离世,留下41万元存款,老太因为没有收入,又无依无靠,于是想把儿子留下的存款取出来继续生活,怎料去银行领取存款时,却被告知无法辨别是否是唯一法定继承人被拒。老太多次索要存款未果,无奈将银行告上法院。
据悉,79岁的赵某老伴儿早年去世,和未婚独子孙某2人相依为命。几个月前,孙某意外溺水身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赵某当时的心情可想而知,但是想到日子还要继续,于是在给孙某办完后事后,便想着将孙某在银行的40万元取出来,继续生活。
可因为孙某走得突然并没有留下遗嘱,赵某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原因是银行回复称,无法辨别赵某是否是孙某的唯一继承人。
虽然银行拒绝了孙某的请求,但是也告知孙某如果能够提供继承公证文书也可以把这笔钱取走。
赵某于是便又跑到公证处了解情况,了解到公证相较于诉讼虽然费用较低,速度较快,但是需要提供的证明繁杂,需要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工作单位等多处“折返跑”开具证明,甚至于有些证明仅凭自己根本开不出来,无奈之下,找到村委会、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后,将银行告上法庭。
最终才如愿拿到了儿子孙某在银行的存款。
···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银行为什么不直接给老人,非要等着被诉?”“存款的时候也没这么多麻烦!”“银行该不是想独吞吧?”
还有网友表示,“要理性看待此事!银行也很无奈!”“手续不全,出了事,谁担责?银行为了资金安全,做得也没有错!”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银行的做法存在问题吗?
中国银行、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同时满足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银行最高可上调至5万元)人民币;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这三个条件,适用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规定办理。
其中,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即可。
具体到本案,赵某虽然提取的是其儿子孙某存款,但是金额已经超出了小额存款提取业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银行让赵某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凭继承公证手续办理提取业务,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问题。
2、银行为什么要这么做?遭到拒付是选择诉公证还是诉讼?
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对储户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
换句话说,面对继承问题,如果存在审核不利等问题,后期有可能需要担责。而银行从利己角度考虑,让储户去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理解。
而面对银行拒付问题,老百姓通常做法也只有两种,要么公证,要么选择诉讼。而是选择公证还是诉讼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判断。
继承权公证是解决继承问题最快、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但是公证要求的资料比较多,审核流程比较复杂,只要不符合出具公证书的条件公证处就不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换句话说,确实会出现,跑断腿,苦头吃尽,结果却如愿的情况。
而相较于继承权公证,诉讼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请,法院就可以立案,而至于证明等问题,自身无法办理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解决,但是相较于继承公证来说,诉讼也有弊端,费用比较高,耗时较长。
具体到本案,赵某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有些证明难以开具,最终选择费用较高的诉讼解决既属于无奈之举,也属于最优解。
3、最后,虽然如此,但是这事放在一位年近八旬、无依无靠的老人身上,确实令人心疼。
那有没有办法让这样特殊人群少一些麻烦?
笔者认为,有,银行只需要多一点担当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