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公交司机下班后喝了半瓶125毫升的劲酒,随后开车回家时与他人车辆发生擦碰,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回家,到家后他忍不住又喝了2两米酒。结果被交警认定为醉驾,不仅被吊销驾驶证,还因此丢了工作。公交司机越想越憋屈,认为酒精含量超标是回家又饮酒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法庭。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直接打到了高院。(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男子贺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事发当日晚上下班后,与朋友3人在一便利店门口饮酒。他和朋友都是多年的老司机,想到一会儿还要开车回家,都没有喝多少。
3个人加起来才喝了一瓶125毫升的劲酒,贺某嘴馋多喝了点,大概有半瓶。
喝完后,3人闲扯几句,贺某便开车回家。结果路上不小心与他人的车辆发生擦碰。
因为属于轻微事故,贺某与对方互留了电话,后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挪到一边协商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撂下一句“你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便驾车离开。
贺某离开后,对方报了警。而贺某到家后,也没把事故当回事,又在家中喝了2两从老家带回来的米酒。没过多久,在楼上看到交警正在拖自己的车,赶忙下楼阻拦。
交涉过程中,交警闻到贺某身上的酒味,怀疑贺某酒驾将其带去医院抽血检查,后在鉴定显示贺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3.8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情况下,以构成醉驾为由吊销了贺某的驾驶证,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公安处理。
事后,虽然当地检方对贺某作出了刑事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贺某因为被吊销驾驶证,被单位开除。
贺某越想越憋屈,认为事故发生前没有喝多少酒,酒精含量超标是回家又饮酒所致,认为交警队事实认定不清,先是申请了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又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该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第(7)项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或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认为:贺某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公交车司机,应当具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本常识,也应当知晓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和后果。贺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与受损车主积极协商,并在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认为,无法查清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驾是贺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保护现场并当场报警的法定义务的过错行为所致,应当自担后果。贺某又无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贺某说辞不足采信,驳回了贺某的全部诉讼。
一审判决后,贺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仍以失败告终。二审判决后,贺某还不愿意放弃,又申请了再审,迎来了转机。
再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是否达到充分、合理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贺某作为一名公交司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属于对其较为严苛的行政处罚。认为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具体到本案,贺某在接受血液鉴定时分别在发生事故前后存在过两次饮酒,且二次饮酒事实有其妻子的证人证言,贺某醉驾确实有可能是第二次饮酒所致。
交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贺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醉驾,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再审法院同时表示,虽然交警队提出两高、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但是贺某当晚的情形与上述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不一致。
故此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以及交警队对贺某的处罚。
陈晨臣辰尘沉宸
虽然我醉驾肇事,警察没到场之前,协商不成我就离开现场。之后我老婆证明我是回家后为了压惊喝的酒,而警察没证据证明我肇事的时候已经是醉驾,所以不能定我醉驾,是这意思吗?
陈晨臣辰尘沉宸 回复 01-06 16:58
看过才问
无牙子 回复 01-06 17:26
你没有看到一些视频,酒驾遇到前面有查车,直接弃车跑了,第二天再去领车![笑着哭]
风的季节
一看这司机头脑就不简单!剐蹭以后赶紧跑,到家被抓了,变成在家喝的酒,更不简单的还能通过自媒体宣扬冤情!我是这么理解的!
浑元形意太极拳掌门人
妻子证言也有卵用了?
堂堂正正做人
能不能不要编这么假的故事[捂脸哭]
笑看风云
因为喝了酒,所以驾车离开。理想到事态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