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深夜发现有人偷自己的电动车,随后一边报警,一边追出去,最终经过一番折腾,成功追上对方并将对方压在身下控制住,可令男子万万没想到的是,民警赶到现场时,对方已经死亡。事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男子刑拘,后移送检方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判男子无罪。检方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这么判!(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发生在2020年2月初。事发当日男子周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自家门口,凌晨2点多,被其姑父的叫喊声惊醒,后听到姑父喊有人偷其电动车,于是起身跑出门外,恰巧看到一名男子将其电动车开走逃跑。
周某当时就来了气,随后跑着去追对方,跑着跑着,看到一名外卖员正在送外卖,于是向外卖员求助。外卖员闻言,没有迟疑,带上周某加满油门朝涉事男子追去。
路上,周某报了警。追逐过程中,涉事男子骑车摔倒,后弃车逃离,周某眼疾手快,一把拉住涉事男子的手,另一只手按住涉事男子的背部。外卖员见状也去帮忙,用右脚后跟部从前往后勾涉事男子脚踝。涉事男子失去平衡倒地,后还想反抗,被周某抓住右手,按住脖子,趴在身上牢牢控制。
周某与外卖员成功将涉事男子控制后,发现报警电话还没有挂断,便告知民警已经抓到小偷的位置。
随后10余分钟,民警到达现场,周某见民警来了,于是松开涉事男子起身。结果,发现涉事男子没了动静已经昏迷。
民警当即拨打了120电话并将涉事男子送医抢救,结果涉事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勘察,周某的电动车车座位箱被打开,电动车电瓶电线被剪断,螺丝钉被卸下,车辆附近提取一把老虎剪、在涉事男子身上找到了一把钢制剪刀。
经鉴定,涉事男子死亡原因符合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警方认为虽然涉事男子存在盗窃行为,但是周某采用措施不当,导致涉事男子死亡,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周某刑拘,后在调查完毕后,移送检方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一方面认为,涉事男子偷盗在先,为抗拒抓捕,不停地进行反抗,期间,身上还带着剪刀,且有将手伸入口袋的动作,随时会对周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现实威胁,认为周某制伏涉事男子的行为没有超出一般人制伏盗窃嫌疑人的行为必要限度。
另一方认为,涉事男子的死亡是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共同作用造成的,且是该两种诱因合并造成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致死。而周某与涉事男子并不认识,对涉事男子患病毫不知情,认为周某也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涉事男子死亡的结果发生。
故而认为,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周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方不服提起抗诉。
检方认为:第一、现有证据表明,涉事男子被抓获前后均背对周某和外卖员,既无拿剪刀的动作也无拿剪刀的机会,更不可能对周某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的现实威胁,其正面朝下摔倒在地上后的挣扎行为不能评价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第二、周某控制涉事男子时间长达14分钟,一般人都能知道按压他人脖子颈椎附近部位长达14分钟的控制可能导致自然人。周某不仅长时间按压涉事男子脖子,还直接打击了涉事男子的后脑勺。
第三、鉴定结果已经说明,周某压制涉事男子的脖子及脖子周边部位长达14分钟是造成涉事男子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证据显示,周某在将涉事男子按倒在地上后,已经能腾出手来报警、打电话,说明当时没有紧迫到周某需要持续按压涉事男子要害部位脖子的程度,而且情况对周某而言也不紧迫。
第五、涉事男子在被按压时曾向周某求放过,并,表示呼吸不上来,但是周某回的一句话“我才不管你死活”。在涉事男子呼救,且多对一可以有选择采取其他控制涉事男子的方式时,周某过于自信采取了不正确的处理方式导致自然人死亡。
认为周某主观上过于自信,客观上导致涉事男子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制服涉事男子的目的是抓小偷。
整个过程中,没有实施殴打、锁喉、掐脖子等行为,仅仅在制服涉事男子过程中,实施了用手按着被害人脖子位置以防被害人反抗、逃跑的行为,即只是实施了一个一般人抓小偷惯常实施的行为。
至于被害人说“呼吸不过来”,对于一般人而言,不排除是被害人试图反抗、逃跑的借口。
被害人是自身疾病与脑干损伤共同作用的结果,周某不认识涉事男子,也不知道涉事男子患病,也不是专业医疗人士,不知道何种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脑干损伤的,更不知道什么是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认为,涉事男子的死对于周某而言,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故此驳回检方抗诉,维持原判。
甲乙丙丁
有点不明白,检方的目的是啥,不应该是征恶扬善吗
用户18xxx88 回复 01-05 20:55
为了业绩啊
李明华 回复 01-05 23:00
把犯罪嫌疑人变成罪犯检方就立功了
7766
这小偷是检方亲戚?真恶心,还二审!
無憂子 回复 01-06 22:27
这小偷是检方的小爸!
fchhds 回复 01-06 22:42
检方也是按章办事,认为小偷罪不致死
绿城之都
检方跟南京法官是同窗好友吧[得瑟]
西红柿 回复 fchhds 01-07 03:09
不偷就不会死,天作孽犹可违 自作孽不可活
fchhds 回复 01-06 22:45
偷车固然可恶但是罪不致死,死人了检查就要负责
我是法海
为什么不控诉警方不五分钟到场?[并不简单]
开心每一天 回复 01-06 22:05
距离有点远[哈哈笑][哈哈笑][哈哈笑]
顺风旗
检察院有点意思
诚信赢天下
偷人家车还有理,还想二审,你偷车错在先,这个也是个惯犯,作案工具齐全,死也是白死了。
我是谁 回复 01-07 01:21
是检察院上诉
用户10xxx66
不知道警方和检方啥意思
用户17xxx20 回复 01-06 22:30
警察抓,检查审,法院判,监狱收!
游历人间 回复 01-07 02:43
话也不是这样说,警方抓到的嫌疑人都是要经由检方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再审理判决的。
用户44xxx75
使者是减方他爹
枫林
看看检查院的证词,好搞笑的,背对着人就掏不出口袋里的剪刀,不能伤人了?什么十四分钟知道会让人死亡,全是自己按自己的逻辑给人定罪。
一往无前 回复 01-07 08:25
那是不是可以随便杀人了,因为带了一把水果刀
枫林 回复 一往无前 05-15 10:51
什么可以随便杀人?你啥意思啊!我说检查院证词可笑,不对吗?背对着人掏口袋里的剪刀可不可以伤人随便试一下就知道可以的。
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压在地上锁喉十几分钟,这是往死了整啊!没死也没人追究,死了算你倒霉。
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回复 肯定开心 01-05 19:10
2024年第一个笑话吗?压住脖子不影响呼吸!
肯定开心 回复 01-05 17:39
你看清楚,不是锁喉,是压住脖子,压住脖子对呼吸影响不大的
从此不看中超
为这个法官点赞,希望能多一点这样的法官。
平安
明知自已有病还偷,偷多了肯定会被发现,发现就会有肢体冲撞,这就怪不了别人了。
地球过客
什么样的措施才是得当呢?我觉得不是明知道这样攻击行为会造他小偷重伤或死亡的措施行为都是得当的。比如喊一声抓小偷,他惊吓摔死也是措施不得当吗?这些不是超出意外死亡吗?人家赤手空拳抓捕是措施不当?
聚鞍松轻钢别墅建筑 回复 01-06 10:10
应该让小偷偷走车了然后报警,最后重新买一部电动车就正确了
321
我觉得阿S不及时到现场救小偷保护小偷才是唯一的责任!
一生何求
检方鼓励人去偷车的吧[得瑟]
用户10xxx39
跟检方没关系,出人命都得再审
木鱼
为南宁法官点赞!!
用户10xxx27
检方是替坏人申张正义是吗?
西山来客
检方是那位砖家的亲戚?
望涯
检方目的不纯,任何一个人都知道,一旦急起来那想得了那么多,考虑那么多!
吴春峰
第二彭宇案
保家卫国替天行道 回复 01-06 07:00
不不不,这是广西不是南京,抓小偷的人判无罪[得瑟]
雨后彩虹
死有余辜,正常人是保护动物,小偷不是
懂你
应该先追责警方,为啥没迅速出警,要是警察早一点到就不会出现死亡
ncxyhzs 回复 01-07 10:08
警察也不能飞过去吧。键盘侠,干啥啥不行,胡说八道第一名
如果 回复 ncxyhzs 01-07 11:34
你可以去所里看看他们玩手机的,可以看看丑国出车速度的。
小农村
送个外卖差点成帮凶[哭笑不得]
Mxlszj 回复 01-05 20:57
完全是见义勇为,应予表彰奖励!
桂花酒
检察院抗诉的目的非常明显,息事宁人。这样二次审判打消了死者家属到检察院闹事的可能。至于死者家属找不了检察院而去找谁闹,和检察院已经没有关系了。
飞扬
这就是广西[滑稽笑][滑稽笑][滑稽笑]
衍行者
看来抓贼还要首先快速检查贼人有没有病啊!……
人生何处不精彩
小偷关系硬啊,
海军990
这才是人民法官!
用户76xxx57
赶紧黑检方
阿白
小偷虽然可恶,但罪不至死,抓捕手法有点过了
用户18xxx20
不二审检方就没事做了,他们也是对工作负责[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XinSheng新声
检方千万不要把惩恶扬善案件复杂化,否则谁还敢伸手擒贼,自己身体出问题通过激烈搏斗死亡是罪有应得。有错在先就应当主要担责。
踏歌而行
是罪犯家人想发死人财吧?偷别人家东西,风险不该自负?死了活该!
用户17xxx60
把检方应该送进监狱,不是你犯的案为什么这么上心?
老朋友
周某不偷电瓶了?改偷车了??
家有傻妞 回复 01-06 01:51
周某早都当电瓶车店铺老板了[并不简单]
用户10xxx07
检方应该有人跟小偷或者小偷家认识。
山狼
检方不服还上诉?检方是谁?
杨杨得意
压脖子能死人吗?除非千斤重,否则压不死,要不你过来压我。
金色-QQ
检察院???
网友
意思就是只要有病就没人敢拿你怎么样了
&山间
评论里很多说检方不是的,其实这正是检方存在的最基本职责,自身不以善恶为立场,而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最大的做到公平公正!
阿宝
严查检方行为,明明是正义的事为什么要往牛角尖里钻,是不是间谍?
夜话
检方是个什么
用户99xxx37
谁有错在先谁承担后果
寧靜致遠
这家检察院应该把招牌前面的“人民”两个字拆掉,配不上。
向往光明
检方动机不纯,要为小偷翻案,是否从中得好处,或者有领导打招呼了?
秋水天色
政府应该立法:对于小偷抓一个杀一个!以示效应!学学朝鲜
太阳雨
[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用户10xxx20
直接检方提起抗诉,直接终审,省得小偷家属闹腾,更头疼。这样省事多了,而且这应该是终审了吧…
不负春光
这回法院真的是维持了正义!
苏LQ
这个小偷家属还懂理,不要求周某赔钱100万,反而是检方爱找事。
山彫
一句话说完,反正以后你遇到什么偷盗的,一定要认真思考,他偷盗了吗?,盗了多少,他有没有带武器,他对你去攻击了吗,他比你厉害了吗?,他会不会武功,他懂的东西是否厉害,让你去造成损失了没?
自由人
查下检方和盗贼有没关系
逐翼
应该正确引导,激发民众的正能量。检方会让社会向邪恶势力低头的。
用户10xxx87
带病作案,后果自负[赞]
成长
这是必要过程,死人了被告被判无罪,不抗诉就是检察院失责
用户63xxx98
事实上有些条款是互相矛盾的[抠鼻]所以有时候一审和二审相互矛盾
王袁东
活该
乀詂
下手太狠了,
雨后阳光
检察院就是为了扯淡刷业绩罢了
小二
报道不完整,贼说无法呼吸于是失主同情,松手两次,结果这贼逃跑两次,才导致后面再次被抓住后狠狠压的。
永红
检方事前应该讲解,只知事后给正义添乱就是渎职,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帮凶!
如果没有如果
小偷直接杀了都不为过!希望不要又出现一个不是你撞的,你干嘛扶的法官
大河子
为什么南宁每次偷车都有周某的身影
不能说
检方警方本末倒置,是非不分!都是在为小偷找理由。
用户13xxx13
这只是正常合法抓贼中出现的意外!
海心石
从情感上讲。还是支持法院的判决。
用户25xxx87
检方动机不明,需深查
富甲义不容情
不是亲戚,胜似亲戚,乌呼,哀哉!
弱水三千
如果反过来这小偷检查方会不会无罪释放小偷
六百万
有病还做小偷!
迟来的爱
小偷家后门大
温生
这才是真正的正义
喜之狼
检方不服?
A A A我来也
我周某人,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滑稽笑]
翱翔
支持原判
原乡人
大哥一锤定音!
民族老周
检方维护小偷居心何在?
鼕^-^鼕
偷东西的被打死也活该
用户10xxx96
小心!以后被偷财物看到小愉时!叫小愉慢慢的拿走吧!不要跑别伤着自己!伤着了我赔不起你
星际精灵
就这身体装况还出来偷东西,死有余辜。
老蓝
检方闲得蛋疼吧…抓打小偷还浪费国家资源二审…打恶扬善不是你们的责任和义务吗?……
你的微笑
检查应该过一天才到的
103042044火
关键是他死是因为自己心肌梗。
用户17xxx33
要判真无罪,必须要二审,以防一审失实,这是程序要求
已入中年
什么是过度?万一偷车的拿✂️反手一击怎么办?普通人怎么能知道那么多,也没有那么多如果。
雾霭云海之颠
点赞[赞][赞]
江峰
警察跟小偷是哥们?
Lm
检方丝毫不提盗窃这个主因。很奇怪
用户13xxx13
请检方出示标准的抓贼方式,否则就别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神马
检方就是雁过留毛
微笑人生
应该让检方也去体验一把这种
用户10xxx24
是广西周某人重出江湖了吗
新梦
越界了
白云无尽时
死不足惜
lover之吻
谁知道什么时候用什么劲道控制试图逃跑的罪犯?捡方给示范一下!如果你能控制住就行!他本身有疾病能怪的了别人,要不要先治好了病再抓他
爱就看
检方是小偷亲戚,或者有相关利益,不然怎会恶意揣测见义勇为!!!
文发
警方是正常操作。检方就和南京那位法官有些类似了,法官这次站在普罗大众角度来依法判案。周某一个普通人抓小偷,只可能是采用一般人惯用的制服小偷手段,不能以专业人员角度来要求。如果有罪,以后路人谁敢帮忙制服犯罪分子?
死掉的水
事件1:事后,经勘察,周某的电动车车座位箱被打开,电动车电瓶电线被剪断,螺丝钉被卸下,车辆附近提取一把老虎剪、在涉事男子身上找到了一把钢制剪刀。 事件2:凌晨2点多,被其姑父的叫喊声惊醒,后听到姑父喊有人偷其电动车,于是起身跑出门外,恰巧看到一名男子将其电动车开走逃跑。 结论:[抱抱][抱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