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男子7岁时,父母离婚,跟了父亲。随后不到2个月,父亲再婚,10岁时,父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6 12:57:57

甘肃庆阳,男子7岁时,父母离婚,跟了父亲。随后不到2个月,父亲再婚,10岁时,父亲车祸去世。不久继母招人入赘。16岁时,外出打工,21岁参军入伍,怎料“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25岁在训练中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公家认定其为因公牺牲,向其继母发了109万余元赔偿。男子生母得知后,要求分割,遭拒后,一纸诉状将继母告上法庭,索要70万元。法院怎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户某7岁时,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跟随父亲生活。随后,不到2个月,其父亲便与张某再婚。

10岁那年,其父亲因为车祸意外去世,继母张某并没有抛弃他,而是找了个男人张某1入赘,共同抚养他。

16岁时,户某便辍学外出打工,21岁参军入伍,谁料,参军第3年,经又在训练中突发疾病猝死。

事后,张某与张某1为户某办理的后事,后部队确认户某为因公死亡,欲给109万余元补偿款,通知张某、张某1领取。

户某生母焦某得知后,认为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与张某、张某1发生争执,部队停止发放。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户某生母焦某一纸诉状将户某继母张某、张某1告上法庭,索要其中的70万元。

法庭上,焦某认为,自己是户某唯一的继承人,同时表示,这么多年来其与户某常有联系,母子情深。

而张某则表示,抚养并与户某共同生活了18年,自己应该多分,赔偿款多分,焦某少分。

张某1则辩称:户某生父去世后,其和张某结婚并共同抚养户某,也应当当分得户某赔偿款。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查明,涉案109万元,其中8万余元属于户某生前的工资、奖金等,属于遗产范围,适用继承法律法规分割。

剩余的101万余元才是因公牺牲后部队按照规定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适用共同共有相关法律法规分割。

认为还查明,户某生前部队和双方事人均未提供户某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

《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其中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到本案,户某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而关于继承人的确定,法院认为,焦某作为户某的生母,张某作为户某的继母,从户某约7岁就开始抚养并与户某共同生活,形成继母子关系,2人均属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某1虽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从户某11岁后与张某共同抚养户某,尽了一定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割遗产。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焦某按照45%、张某按照50%、张某1按照5%的比例分割较妥。

焦某、张某、张某1三人均为赔偿款的共同共有人。而共同共有人的确定,参照法定继承人的认定范围进行确定,焦某、张某、张某1三人均为赔偿款的共同共有人。关于赔偿款的分割比例,参照遗产分割比例进行确定。

故而,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判决户某遗产8万余元元,焦某分得3.7万余元,张某分得4.1万余元,张某1分得0.4万余元元;

户某因公牺牲后部队赔偿款101万余元元,部队扣除垫付的丧葬费等费用,剩余98万余元元,焦某分得44万余元,张某分得49万元元,张某1分得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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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吴达

吴达

5
2024-01-07 00:25

死者前世一定是欠下了生母和养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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