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男子因骑摩托车没戴头盔、驾驶报废车辆被交警合并罚款600元,吊销驾驶证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6 12:56:42

福建龙岩,男子因骑摩托车没戴头盔、驾驶报废车辆被交警合并罚款600元,吊销驾驶证。男子起初认罚,后发现交警不仅吊销了其摩托车驾驶证,还将其汽车驾驶证吊销,不服处罚,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处罚不当,撤销!(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男子邹某驾驶摩托车出行,因没有佩戴头盔,被路面执法的民警查获拦下。

调查中,民警又发现邹某驾驶的摩托车已经使用了18年,远远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5条规定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应当强制报废,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于是扣留了邹某的摩托车,并通知邹某在规定时间内到交警队进行处罚。

随后不久,邹某到交警队接受处罚,交警队对其制止了询问笔录,邹某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日,交警队告知邹某将依法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合作作出罚款6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告知邹某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邹某当时也没多想,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怎料事后拿到处罚决定书后一看,发现交警队不仅吊销了其E证,还同时吊销了其C1驾驶证。 邹某不服,便找交警进行理论,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交警在事实认定、处理程序上并无不当,争议主要交警队能否基于邹某驾驶摩托车违法行为,同时吊销邹某的C1和E驾驶资格。

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来说,《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第54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法院认为驾驶证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的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方法等分别取得,明显不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应当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

认为交警队基于邹某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同时吊销邹某的汽车驾驶证,明显与法相悖。

另一方来说,《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交警队基于邹某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吊销邹某的摩托车驾驶证并无不当,但是连同其汽车驾驶证一并吊销,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

故此,一审法院撤销了交警队对邹某的处罚。

一审判决后,邹某是满意了,但是交警队却不愿意了。

交警队认为:

第一、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交警对申请人准予驾驶机动车的许可凭证,准驾车型只是许可事项范围,多个准驾不应该是多个许可。

第二、《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都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没有“吊销准驾车型”一说。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均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与社会危害性,与被处罚人实施这些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机动车车型没有直接关系。认为邹某不戴头盔且驾驶报废车辆危害极大,吊销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不违法“过罚相当的原则”。

于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然而并没能改变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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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李先生

李先生

4
2024-01-06 19:32

第一、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交警对申请人准予驾驶机动车的许可凭证,准驾车型只是许可事项范围,多个准驾不应该是多个许可。 我想问交警,既然不是多个许可,我c1可以驾A1吗?

虎虎仔

虎虎仔

2024-01-06 18:46

我只想知道,确定是真实案例吗?

可曾听闻黑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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