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公司为方便落户将一辆价值28万元的奔驰车登记在女员工名下,基于信任也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6 12:55:06

湖南长沙,一公司为方便落户将一辆价值28万元的奔驰车登记在女员工名下,基于信任也没有和女员工签订任何协议,万万没想到,办理完过户后,女员工直接提出离职,后偷偷将车开走。公司发现后,要求女员工退还车辆,女员工:“你就是个法盲!车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就是我的!不服就报警!”(来源:一帮到底、潇湘晨报)

高女士是何女士的幼儿园老师,因为何女士父母很忙,没有时间照顾何女士,高女士这么多年一直扮演着何女士监护人的角色,不仅经常把何女士带回家照看,还负担了何女士的学费和生活费。

后来,高女士开了一家教育咨询公司,何女士成年后便入职其中,虽然工资不高,但是工作不忙,包吃包住,也相对较为惬意。

期间,高女士准备带着员工搞一次夏令营活动,考虑到租车不方便,便花28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车。

上牌时,因为整个公司只有员工何女士有长沙的暂住证,高女士与何女士沟通后,便将车辆登记在何女士的名下。

基于对何女士的信任,高女士并未与何女士签订任何协议,车辆买回来后,便停在了公司的车库,钥匙由公司行政毛女士负责保管。

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何女士竟然利用手机APP无钥匙启动功能,将车偷偷开走。还表示,高女士私下曾说过,这辆车是对她的奖励,并表示,车辆既然登记在她的名下,自己开走就没有一点问题。

对此,高女士表示,并没有说过什么奖励,如果真是奖励不会把钥匙交给毛女士,同时表示,与何女士相识这么多年,情同母女,想不到何女士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吗?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并不能排除动产的属性,故汽车的物权变动应采用合意加交付的模式,登记只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换句话说,仅凭登记并不能证明自己就是所有人。 具体到本案,虽然案涉车辆登记到何女士的名下,但如果高某有证据证明涉事车辆确系自己出资购买,且在事后由高女士交由公司行政管理,被何女士未经同意擅自将车开走,依法可以要求何女士返还车辆。

而要证明这点对于高女士来说其实并不难。

2、何女士的行为不仅构成侵权,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高女士所说属实,那何女士仅以“登记自己名下”为由,擅自将原本被公司控制、管理的车辆,据为己有,其实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盗窃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具体到本案,涉案车辆价值高达28万元,何女士行为的后果多么严重,可想而知!

3、最后,据悉,高女士已经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等待何女士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这个案件既提醒大家不义之财不可取,也提醒大家,在挂名购买贵重物品时,再信任也要签个合同,打个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0 阅读:4
可曾听闻黑和尚

可曾听闻黑和尚

记录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