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40岁女子与男网友网恋奔现开房,为了增加魅力特地打扮一番,还戴上了自己价值万元的镶钻吊坠,可万万没想到,次日醒来后,竟然发现男网友和吊坠不翼而飞。女子随后联系男网友未果,报警。男网友:先是称“太夸张,以为是假的!”后在被公诉后又称“是捡到!”法院怎么判?(来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40多岁的女子欧某,在社交软件上结识一名近6旬的自称成功男士的王某,两人相聊甚欢,没几天便相约见面。
事发当天晚上,欧某为了增加魅力特地打扮了一番,还戴上了自己价值万元的镶钻吊坠相恋。
见面后,两人吃了宵夜,期间还共饮了一瓶红酒,后一起携手去住宾馆开房。
路上两人碰见一名女子,女子不仅辱骂王某,还抢走了王某的手提包,王某解释称是自己的秘书。
欧某当时也没多想,后因王某手提包被抢走,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个房间并支付了房费。
到了房间后,王某发现欧某藏在衣服下挂在脖子上的吊坠,因为吊坠很大且镶着一颗很大的钻石,王某调侃欧某怎么带了个假项链,还表示这次时间太紧,改日给欧某买一个真的!
欧某闻言表示是真的,但是对王某说的也格外受用,后便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可令欧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醒来却发现王某已经消失不见,同时不翼而飞的还有自己的吊坠。
欧某随后便联系王某,见联系不上王某,便报了警。警方受案后,很快找到了王某。
虽然王某表示,因为是个假的,但是因为曾因盗窃7次入刑,而且刚刚出狱不到1个月。警方并没有采信,后以涉嫌盗窃将王某刑拘。
调查立案阶段,王某选择认罪认罚,警方随后在调查完毕后,将其案件移送给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谁料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王某却翻供了。
王某称:第一,此前虽然签署了具结书,但认的并非盗窃罪,且还在签名处补充了“我没有偷,我是捡的”。
第二、他是早上6时许在酒店房间的地上捡到涉案项链,且捡到时有和欧某说,其离开酒店后手机被另一个女朋友搞坏,所以才联系不上欧某。
第三、其出狱后已有两年时间,期间没有任何盗窃行为,没有盗窃项链的心态,如果是盗窃,理当把对方包里的手镯、戒指等物品都偷走,而且离开后马上卖掉。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形经常发生。而为了更好指导法官采信翻供后的口供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相继对于庭审翻供后的口供采信规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像本案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要求翻供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比如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被威胁、引诱欺骗或者被长时间地羁押、疲劳审讯等等。
换言之,翻供有正当的理由且当庭供述也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时候,法院才可以不再采用其庭前的有罪供述笔录。
具体本案,法院认为,一方面来说,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当庭翻供,并没有合理的理由。
另一方面来说,第一、从现有证据来看,欧某与人见面佩戴饰品符合常理,这么大的吊坠,王某应该能明显看到。同时,涉案房间只是一个小单间,真要是他人遗落在地上,一目了然。次日早晨发现,显然也不合常理。
王某是惯犯应该知道法律文书的意义,文书并没有写了“我没有偷,我是捡的”。而且结合其供述中所说的“看起来很夸张”,被抓是因为被女友家暴锁在房间里,无法逃脱。
故而法院认为,王某将明知或应知属于欧某的财物取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考虑到吊坠已经退还给欧某,法院最终判处王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大家,不义之财不能取!另一方面也再次提醒大家:网恋奔现有风险,防人之心不可无!
用户10xxx62
老贼窃色
用户17xxx96
为什么别人交女朋友那么容易,60都能交到,我却不行?
宁静致远
纯属放屁
看看再说吧
连吃带拿,破坏规矩。
做人以坦荡而无愧于心
高手
云枕屏寒
自信是能够欺骗他人的首要条件。
佛山仔一B王向着营养前进
惯偷始终是死性不改的
Vx3966
舒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