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男子上班途中遇到一名女子搭顺风车,想着顺道,于是就顺路载女子一程,怎料半路被运管部门车辆截停,不仅被运管部门以“非法运营”为由罚款4万元,还被公安以阻碍执行职务拘留10日。男子懵了,觉得太巧,也否认收钱,质疑运管部门钓鱼执法。运管部门:“凭职业敏感判断!”(来源:潮新闻)
男子唐某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事发当日早晨10点,他开车前往工地干活时,看到一名30来岁的女子向他招手拦车。
随后,他将车停在女子身边,得知女子要去火车站,想着顺道,于是便让女子上车。
唐某称,女子上车后,便主动提出给钱,他发现女子好像在录音,觉得很奇怪,也就没有回应女子。
快到火车站时,突然出现两辆面包车向其靠近,想到曾在女子上车时,看到过这两辆面包车,于是便继续前行,后发现两辆面包车紧跟其后,多次询问女子是否与面包车上的人认识。
女子始终没有作答,随后不久,打开车门离开。再过不久,他就被前述两辆面包车逼停,后从面包车上下来几名身穿制服、自称运管的人,打开他的车门,将其车辆钥匙拔走。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运管部门认为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营运,对唐某做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还认为唐某在被发现后,驾车逃窜、与执法车辆发生碰撞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将唐某送交公安处理,被公安拘留10日。
事后,唐某越想越憋屈,认为自己没有收钱,不属于非法营运,同时也觉得事发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怀疑遭到钓鱼执法。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又向媒体求助。
关于唐某是否收钱的问题,当地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应称,事发后曾询问女乘客,女乘客表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唐某支付了车费 10 元。
关于是否存在钓鱼执法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当天在场的所有行政执法队员均不认识女乘客,与女乘客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当时是巡游检查,有职业敏感性,在路边巡查时,能大概判断车辆是否从事非法运营。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取现金。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真是脑洞大开,如何证明自己没收钱!凭什么信女乘客的话,不信唐某的?还有网友表示,疑罪从无,要打击黑车,也要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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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是否收钱是本案的关键。
而应当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换句话说,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需要对自身做出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不能举证的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运管部门仅凭女子的口述,就认定唐某收了钱,实施了非法营运行为属实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38条还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换句话说,行政案件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求程序正当。也就是说,执法中不仅要保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还要办案程序没有问题。
具体到本案,唐某在提出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认为执法部门文书送达程序签署时间有误,不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撤销了对唐某的处罚。而公安也认为运管部门在执行职务中,存在程序违法,认为不宜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决定撤销对唐某原有的行政处罚。
最后,唐某称本次执法中,车辆出现损伤,行政拘留及车辆被扣押等行为,也都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就赔偿问题,唐某可以与执法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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