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22岁男子考驾照,在驾校上厕所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举着男子遗照跑到驾校讨说法。网友:“谁死谁有理?”(来源:秒讯视频等)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举着一张男子的遗照,在一驾校门口痛哭,周围站着民警,还有一辆警车。另一网传画面显示,一男子脚下放了不少纸钱,十余名民警站成一团将男子围住。
网传,上述视频系,一男子在驾校排便时意外死亡,家属向驾校讨说法的视频。
据蓬勃新闻报道,涉事驾校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死者系22岁男子,是驾校的一名学生。早上八点到达驾校后,便去了厕所一直没有出来,直到10点左右有人上厕所时,才发现男子状态异常,后当即拨打了110、120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男子已经死亡。
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也确认此事,并表示公安初步确认男子系因疾病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因家属不同意尸检,具体病因还不能确定。
·安律说法·
该案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头一次听说,排便猝死的,是不是蹲得时间太长,导致大脑缺氧了?”“既然是疾病引起了,关驾校什么事?”“闹来闹去不还是为了钱,死者为大,但是也应该讲理!这是讹出了新高度!”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如果男子确实是因病猝死,驾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驾校是否需要担责,关键是看驾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相应的过错行为与男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男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引起,但是鉴于男子是驾校的学员,与驾校之间负有培训服务关系,驾校在培训期间、经营场所内对男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保护进入其场所的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陷入危险的公众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等等。
具体到本案,如果有证据表明,驾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驾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说,确有人发现男子异常,通知了驾校,驾校没有当回事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换句话说,驾校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过错大小有关。具体到本案,即便驾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因男子死亡的原因是疾病所致,驾校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不会太大。
最后,白发人送黑发人,22岁男子正是大好年华,却因为意外而死,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是法律,不是谁死谁就有理,也不是谁闹谁就有理。
男子家属如要向驾校讨个说法,应当依法维权,及时进行尸检、调取监控、查明真相。不同意尸检,大闹驾校,目的达不到,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受害变为侵害!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