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离婚考验人性!”江苏南通,女子听闻老家要拆迁,为了获得拆迁利益与丈夫协议假离婚,结果登记离婚后,丈夫转头找了别的女人。拆迁款还没拿到手,还被净身出户,女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索要10万元补偿金。结果两诉两败。咋回事?(来源:star 星视频、如皋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与丈夫王某201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后来,张某听闻自己老家要拆迁,如果是单身就可以获得安置补偿,为了拆迁利益最大化,于是便与丈夫王某协商搞个“假离婚”。 王某不置可否,后与张某到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登记离婚。 而期间,张某想要快速办理手续,与丈夫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担心丈夫王某另寻他欢,还与王某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之所以离婚是为了拆迁,目前王某未分给其任何财产,是否拆迁还不确定,王某不得在其未拿财产、分得安置房之前另找他人,否则需要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办完离婚后,两人还像往常一样同居生活,但是老家拆迁的事情迟迟没有进展,而其与丈夫王某之间的矛盾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王某更是索性直接搬出去与张某分居。 起初张某也没当回事,结果不久后就从旁人口中听到王某正在和别的女子谈婚论嫁。 张某的心情可想而知,拆迁利益没拿到也就罢了,自己还被“净身出户”,于是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王某给其10万元补偿金。 法庭上,张某表示,其与王某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系双方为了快速办理手续而签订的,不应当算数。 还拿出了其与王某签订的私下协议,认为王某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律说法】 1、“假离婚”还是真离婚? 现实中,所谓“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获得某种非法利益。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之说,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2、“假离婚”下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到本案,虽然张某系王某系为了获得拆迁利益而“假离婚”,但是就离婚协议的约定,一般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除非,张某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或者存在未分割的财产,才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而法院审理本案过程查明,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王某尚有存款6440元。而张某虽然提出存在其他大量共同财产,王某均予以否认,张某又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存在,故此法院认为张某仅可分得6440元存款的一半,即3220元。 3、张某能否以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虽然张某为了以防万一与丈夫王某私下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但是该协议系为获得拆迁利益而订立,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属于无效约定,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故此,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支付3220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登记不可逆转,切莫拿离婚考验人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民法典(大字版)
“别拿离婚考验人性!”江苏南通,女子听闻老家要拆迁,为了获得拆迁利益与丈夫协议假
律安说法
2023-11-14 16: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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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姓埋名
呵呵 肯花个200块钱,事前去咨询下专业人士。 这种风险简单就能规避的[抠鼻][抠鼻][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