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结婚6年拒绝和妻子发生关系,还皈依佛门,妻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怎料离婚后,男子又以没发生过关系为由,把女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2万元彩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未发生关系原因不在于女方,驳回了男子的请求。男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发生关系不符合常理为由再次驳回男子的诉请。咋回事?(来源:九派新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徐某与自己大3岁的女子慕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 婚后,徐某不知为何,常年住在单位不回家。期间慕某多次表示自己想要个孩子,但是徐某均以工作忙为由拒绝。 6年过去了,慕某想到自己的婚姻有名无实,徐某为了逃避责任更是曾皈依佛门,最终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 可令慕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刚打完离婚诉讼,徐某就一纸诉状将慕某告上法庭,要求慕某退还结婚当初收取的12万元彩礼。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庭上,徐某表示,虽然与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和慕某共同生活,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第2项。 同时还表示,彩礼是父母借的钱,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第3项。 认为慕某应当将当初结婚时收取的12万元彩礼全部退还给自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徐某不仅拿出了与慕某的聊天记录,还拿出离婚判决书,引用慕某在离婚案件中的所说的话,以证明双方确实未共同生活。 此外还提供了父母给人打的借条,以证明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面对徐某的控诉,慕某仅认可收到4万元彩礼,同时表示徐某结婚之初曾与自己共同生活,后来才很少回家。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徐某举证父母存在借款,但不足以证明因支付彩礼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双方对彩礼数额存在证据,徐某亦无证据证明向慕某支付了12万元彩礼。 结合离婚判决,双方未发生关系主要原因不在慕某,考虑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时间长达6年、离婚主要原因等因素,认为徐某要求慕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此驳回了徐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徐某与慕某结婚时间长达6年,主张与慕某没有共同生活过缺乏证据支持,亦不符合常理,同时慕某也予以否认。 徐某无证据证明向慕某支付了12万元彩礼,慕某二审中也仅认可4.5万元,认为4.5万元数额较小,一般不会导致家庭困难,慕某也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因支付4.5万元彩礼导致家庭生活绝对困难。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再次驳回了徐某的诉请。 最后,对此,有人说,不想要孩子,干嘛和别人结婚?让别人守活寡? 有人觉得,男子怕是有“病”根本就过不了夫妻生活。 还有人表示,男方耽误了女方6年的青春,女方没有向男方要赔偿,已经仁至义尽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民法典(大字版)
辽宁大连,男子结婚6年拒绝和妻子发生关系,还皈依佛门,妻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怎料
律安说法
2023-11-09 2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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