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婚内出轨后与第三者结婚后生育1女,婚内突然有一天在其午休时,现任妻子将其叫醒签字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男子迷迷糊糊也没多想,便照做。万万没想到,数天后,妻子将其赶出家门并迅速提出离婚也就罢了,其女儿还将其拉黑。更让他崩溃的是,他又发现自己与妻子二人均为B型血,但女儿却是A型血。男子于是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内房产处分协议,怎料两诉两败,咋回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岳某婚内出轨,后与原配离婚,与第三者李某登记结婚。原配所生的儿子跟了他,现任妻子李某随后又为其生了一个女儿。 日子一天一天地过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岳某的儿子已经成年,女儿也已经16有余。 岳某称,突然有一天,自己正在睡觉,被妻子李某叫醒签字。迷迷糊糊中,他看到是一份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其女儿的协议,也没有多想,便照做。 谁料,数天后,李某突然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后表示房产已经是其女儿的,将其赶出家门,并迅速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岳某当时就懵了,不知所措,后想着让女儿帮忙调和,结果又发现女儿已经将其拉黑。更让他崩溃的是,随后他还发现其与妻子血型均为B型血,女儿却是A型血。 岳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一纸诉状将妻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内财产赠与协议。 法庭上,岳某表示: 第一、李某找自己签协议时,自己刚醒并没有仔细看。 第二、李某是有预谋地在实施离婚计划谋骗其财产,协议是其找律师提前拟定的,事后在其签订协议后,认为财产已经到手,便提出离婚,目的是霸占其家产。 第三、女儿绝情绝意,事发后不仅辜负他的养育之恩,还将其拉黑,并在行动上协助李某谋夺家产。 从生物学上来讲,B血型的父母不可能生出A血型的子女,其与李某的血型均为B型,女儿却是A型,他认为女儿非亲生。认为自己有亲生孩子,不可能将财产赠与给无情无义、与自己任何关系的“女儿”,认为受到了李某的欺诈。 第四、因李某将家庭存款席卷一空,其公司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公司经营不得不借贷。且被李某欺诈后,病气交加患上急性脑梗死,身体状况急剧恶化。 对此,李某则拿出一份女儿的血型鉴定报告,表示如岳某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可以配合。 而岳某女儿出庭作证,表示岳某签订协议时,其在现场。岳某不可能不清楚协议的内容。 而岳某表示女儿是在说谎,当时正在上学。 《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岳某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协议书内容清楚写明“男、女双方在平等友好协商基础上,对婚内共同财产作以下处分……”,岳某亦应当清楚知悉上述协议内容以及签名的后果,岳某签名并按捺手印应视为其认可协议书的内容,该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内容。 岳某主张受到李某的欺诈,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女儿非亲生,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亲子鉴定,而岳某女儿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案涉协议书的效力。故此驳回了岳某的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岳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又提起了上诉。 岳某除了坚持一审观点外,还提供了一份与儿子签订的房产协议,表示由于李某对其儿子不管不顾,出于对儿子的愧疚,其早已经将房产份额赠予给了其儿子。 并表示,对他质疑女儿非亲生子系基于基本的生物学常识,而且对于消极性的主张举证责任不在他,应由李某及女儿申请DNA亲子鉴定,他来配合。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再次询问岳某是否进行亲子鉴定,而由于岳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二审法院也没有采纳其女儿非亲生的观点。 又由于离婚一案以及在本案一审时,岳某均未提及过早已将房产份额已经赠予儿子一事,二审法院认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将房产份额赠予儿子的协议不合常理,也无法采纳。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民法典(大字版)
广东广州,男子婚内出轨后与第三者结婚后生育1女,婚内突然有一天在其午休时,现任妻
律安说法
2023-11-15 1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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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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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jiyoyilo
东方的婚姻走向没落的标志~
用户10xxx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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