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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电梯里晕倒两个多小时才被发现,物业和社区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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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夏季高温天, 密闭电梯空间闷热、通风差 ,很多人都经历过。

无锡一男子在小区电梯内晕倒,因 热射病 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物业和社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 物业担责20%、社区担责5%,共赔偿约16万元 。

(配图为 AI 生成,图文无关)

什么是热射病?

热射病是重症中暑中最严重的致命急症,高温高湿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彻底失调,核心体温超40℃,引发神经与多器官损伤,伴随意识障碍、抽搐昏迷,救治不及时病死率极高。

案情回顾

本案事发于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 ,事发时间为 2022年8月12日 。

该小区为 安置房小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

2022年7月,社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管理小区。

2023年5月29日,双方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协议。

事发当日 11时25分左右 ,男子 荣某 进入案涉电梯。

进入电梯后,荣某已有明显不适症状, 未按电梯按钮,只是扶墙而立 。

约 10分钟后 ,荣某慢慢倒地,失去知觉。

直到 14时10分 ,也就是约 两个多小时后 ,荣某才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荣某家属并拨打120,急救车约10分钟到达现场。

荣某被送至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诊断为: 热射病、休克、高血压 。

在ICU治疗5天后, 8月17日荣某不幸离世 。

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热射病。

事发后,荣某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和社区起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原被告庭审主张

原告(死者家属)诉讼主张

1、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监控室管理缺失 ,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尽监督管理义务 ;

3、两被告的失职行为导致救治延误,与荣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4、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抗辩

1、荣某死亡原因是 热射病及自身身体原因 ,与物业服务无关;

2、高温天气属于自然因素,物业公司无法控制;

3、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社区)答辩抗辩

1、社区只是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协调职责,不是物业服务的提供方;

2、荣某死亡是自身健康原因和高温天气导致,与社区无关;

3、社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1、一审法院

① 一审审理期间法院查勘现场确认:监控室位于小区正大门左侧,社区工作地点也在小区内;监控室管理属于物业公司日常巡查管理范畴,物业需保障其正常运行;

② 物业公司 未履行合理巡查管理义务 ,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③ 社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方,工作地点在小区内, 应知监控室管理缺失却未督促整改 ,未履行监督职责;

④ 荣某死亡原因主要由 自身身体原因以及高温等自然天气因素 导致;

⑤ 物业公司与社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可能导致救治延误 ,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物业公司承担 20%赔偿责任 ,赔偿 127629元

社区承担 5%赔偿责任 ,赔偿 31907元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638142.54元

2、二审法院

物业公司和社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判决核心法律逻辑

本案判决的核心逻辑是 过错与责任相匹配 :各方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方责任划分

1、死者自身因素:主要责任(约75%)

荣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加上高温天气影响,是热射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进入电梯后未按按钮、长时间停留,也与自身身体状况异常有关。

2、物业公司:20%次要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监控室、公共区域负有日常巡查管理义务。监控室未能及时发现电梯内的异常情况,客观上延误了救治时间,存在管理失职。

3、社区:5%次要责任

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物业服务负有监督义务。社区明知监控室管理存在问题却未督促整改,监督履职不到位。

核心法条依据

1、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小区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监控设备、公共设施等需定期巡查、确保正常运行,未尽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和代行职责的社区都属于公共区域的管理者范畴。

2、过失相抵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 :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自身也是主要过错方的,不能让对方全赔,要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荣某自身身体原因和高温天气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大幅减轻物业和社区的责任,法院仅判决两被告合计承担25%的次要责任。

3、物业安全防范法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解读 :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是物业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增值服务。监控室形同虚设、巡查不到位,属于履职失职。

4、电梯监控设施法定要求

《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解读 :无锡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电梯必须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本案中监控室管理缺失,监控设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也是认定物业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生活避坑小贴士

1、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反馈并做好记录

小区电梯通风差、监控设备故障、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关系到每一位住户的安全。发现隐患时可及时向物业服务中心反馈,建议做好报修登记、留存沟通记录,便于跟进整改进度。

2、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并联系物业

发现邻居或家人在小区内出现异常情况,除了拨打120急救电话,也可以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协助处置。物业对小区环境更熟悉,能更快定位和提供帮助。

3、温馨提示

夏季高温天气,密闭空间容易积聚热量,老人、儿童、有基础疾病的人群需特别注意防暑降温。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需要物业和业主共同关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守护平安居住环境。

思考/讨论

你们小区的电梯夏天闷热吗?有没有通风设施?

你觉得物业因为监控室失职、延误救治,承担20%责任合理吗?

高温天你会留意小区里的安全隐患吗?

欢迎在 评论区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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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为 AI 生成,图文无关)

注: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腾讯新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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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媒体报道整理, 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 内容仅作普法参考与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意见、诉讼依据及行动建议。不同案件案情、地域生活标准存在差异,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具体纠纷请咨询执业律师。 文中法条、政策等内容基于公开权威信息整理,若有更新以官方发布为准。本文观点仅为普法分享,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如涉及信息偏差或侵权问题,欢迎联系本账号后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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