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将开庭审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方健(23岁)因2023年7月在天台县泳溪乡岩下方村河滩坠入2米深挖砂坑溺水,致双眼三级伤残(几近失明)、智力退至幼童水平,家属将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泳溪乡政府、县水利水电局三方诉至法院,索赔271万元。
2023年7月,浙江天台23岁的方健,在常去的村河滩散步,突然坠进2米深挖坑。被救回后双眼近瞎、智力退成幼童。方健溺水的“碗状”深坑疑为2022年11月涉事公司挖砂用于邻村操场建设后遗留,事发时无警示标识与防护设施。法院已完成两次司法鉴定,明确其伤残等级,而三方被告此前均对责任予以推脱。
原告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一个前途大好的青年,因河道挖砂作业的安全失守,让自己陷入“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的绝境。而这一切的背后,是各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失职。
首先,涉事公司作为挖砂作业直接实施者,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与隔离设施,放任河道结构松动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推手。涉事基层政府作为工程的委托方与属地管理者,既未监督施工方履行安全义务,又怠于排查村民日常活动区域的安全隐患,失职之责也难辞其咎。所在水利部门作为河道主管单位,如果未对挖砂工程履行审批、督查整改义务,也是间接为事故“开了绿灯”也应该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我认为三方行为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这次庭审我们将向法庭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事发时各方未设置警示标识、无围栏,相关案发时的照片视频证明相关方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医院诊断报告则清晰印证溺水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村民证言则明确该河道为公共活动区域,被告方对风险的预判义务本应更高。
这场官司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它指向乡村基建中“重工程推进、轻安全防护”的积弊。本案的审理,是要让法律为“公共安全责任”划清底线—无论是工程施工方、属地管理者还是行业监管部门,都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前“缺位”。
我们不仅是要给方健一个公正的结果,更是要通过这个个案明确,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让每一项乡村工程、每一处公共区域,都能被法律的“安全网”牢牢护住,这才是对所有人最实在的法治保障。